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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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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真的不能怪我,在很窄的巷子裡會車,車頭過了沒事,速度也"非常"慢 怎麼知道她會在我前輪經過後她腳會換位置,就壓到了 糟的是,她剛被壓到居然也沒反應,是整個後輪壓上去腳盤了才開始狂拍車窗 那我們直覺就是快點後退,結果又再壓一次.. ![]() 話說這層是 100 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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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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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那麼嚴重啦! 壓到人就道個歉,留個電話給人家,請他們去照個x光什麼的,在賠個醫藥費就行了......說白一點,這種外表越粗獷的人,越好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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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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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住... 給你 ... 這種用語..請問你哪位? 我老闆 還是 家長? 我看你被別人說是小屁還肯定也會暴氣的 EQ 去培養一下,這麼簡單就爆氣,等到40 50 還這種個性,只會被笑 既然重視言論,就要謹言慎行 為什麼其他網友是勸你不是勸我?自己想想,別只會檢討別人 也拜託你黑我,你不是第一個,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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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中和區
文章: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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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喔...我不怕別人笑耶... 老實說..我到了你說的年紀了(真的到了, 不是在開玩笑, 我4字頭了)... 你可不可以當面笑笑我...我想看看你的長相... 到我這年紀...只知道 該尊敬 就給他面子...不該尊敬 就不用給面子... 我打從心裡 不想給你面子... 我沒說我是好人...但我覺得你也好不到那邊去... 這樣吧...如果你確定不會找我出來...我就黑名單你了(這樣彼此都省事)... 不過這樣有點可惜喔...我至今第一次在網路上約人出來(就因為 俗仔 這兩個字)...第一次總希望會成功的... . 此文章於 2015-05-08 01:50 AM 被 Y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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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中和區
文章: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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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確實很重視言論...但要看人... 平常認真回文時...我會很認真回... 因為我在網路上好幾個討論區的ID, 都是用 Y游 來註冊...所以我珍惜這個ID(不過目前常上的, 快剩PCDVD了)... 但遇到我不喜歡的人, 我的重視言論 就是 我對我說的話絕對負責(真的犯法, 我絕不逃避, 人要有擔當的 這是我這中年男子唯一自尊)... PCDVD站長看到 如果停權我, 我也接受 , 我不會再用別的帳號來註冊... 我沒無聊到陪你一直打字...如果你確認 我們不會約出來相見...就回覆我一下...我就黑名單你了...這樣就結束了... . 此文章於 2015-05-08 02:25 AM 被 Y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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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中和區
文章: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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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想做最後確定, 算是對彼此的最後一種尊重... 是因為是我先約的(我可不是隨便亂約, 因為你應該是在台北, 我沒弄錯吧)...所以想確定後 才黑名單... 避免我先約, 結果我一黑名單...反倒讓我自己變成一個失信的人(因為應該無法再知道你到底要不要出現)... 就這樣... 此文章於 2015-05-08 02:50 AM 被 Y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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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文章: 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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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汽車駕駛對機車女乘客是 過失傷害 輕傷害,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機車駕駛是 肇事逃逸 刑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傷害罪應該不起訴。 機車駕駛對汽車駕駛是 傷害罪: 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79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罪 毀棄、損壞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就看看汽車駕駛能不能用機車駕駛 已經情緒失控,為了保護車上家人才不得已逃逸一詞 開脫。 如果汽車駕駛能夠成功躲開"肇事逃逸",機車駕駛的輸面很大。 以上個人判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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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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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因為雙方,最後結論都是輕傷咩! 目前已經確定是汽車車主先壓到人了,事後也說要協調後面的事,卻沒有照當時的口頭約定.....跑掉了!(還要看有無留下連絡資料什麼的勒!沒留的話很難推脫無逃逸的事實) 前面的事實已經存在了,就後面那段要調查而已........反正還是有得灰了! 希望雙方都有保存証據........... ![]() 最好解決的辦法就是,機車車主就直接記下車號.驗傷直接去警局就好了,沒必要去打人的,這樣很麻煩的說 此文章於 2015-05-08 03:12 AM 被 scm57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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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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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法国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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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沒去過台灣,不好比較啊。 巴黎人開車很猛,車多人多的地方似乎交通都不太好。 我住在地廣人稀的外省,交通挺好,司機都比較平和禮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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