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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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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想一下
以前那個年代,只要有人把你扣上匪諜那個帽子,我懷疑你是匪諜,大概就跳到黃河說不 清,警總大概馬上上門押人取供,你至少要脫好幾層皮都不一定能洗刷。 現在這個年代,帽子不能亂扣的,不能因為我懷疑,就一切都合理愛怎麼幹就怎麼幹,要 照程序,講法律,不能因為痛恨某種行為,而忽略了程序正義,你們想回到警總的那個時 代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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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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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啊
把隨意攔檢酒測的動作, 修法成"正當程序", 不就好了 皆大歡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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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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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在27樓時就說了 要認定更寬鬆就只剩修法了 修法通過,日後隨意強制酒測也符合程序正義,爭議就少了 但更簡單的方法就是請條子依法執法 那怕說是聞到酒味也好,反正攝影機又不能記錄氣味 你硬說是有酒味,事後也沒人能反駁 此文章於 2015-02-22 02:28 PM 被 暴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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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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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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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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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砲法官是酒駕幫兇,打擊警方執法士氣的人,建議請先看完大法官解釋文535、699跟本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年交字第293號裁判書的判決理由,不要光看新聞斷章取意的內容,這個判決去年底(2014年12月29日)出來了,不是新聞所寫的昨日,拖這麼久才報,也不曉得有沒有上訴。
行政法院外號敗訴法院,有錢建榮這種法官大家要感恩(雖然錢法官的部份見解個人是......),而且這個判決也只拘束這個案子不會變成通案。 比例原則是跟憲法一樣位階的,目的與手段要平衡,政府的行政行為(公權力的行使)本來就要以對人民權益最小侵犯的方式為之,如果認為沒喝酒幹嘛怕酒測,哪就跟沒犯法幹嘛怕監聽一樣,這樣的人蠻適合住在台灣的。 刑法都必具要依證據推定事實(刑訴205),如果拒絕酒測就可以直接認定有喝酒,等於用程序推定事實,而非用證據推定事實,就變成行政法有高於刑法的證據法則。 用平常心來看,不過就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而已。 以本案,現場員警都承認當事人無喝酒的跡象,僅是拒絕酒測就被課以相當於酒駕的處罰,本來就不具「適當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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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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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爆個卦好了
目前各大警察局用的酒測儀器,是幾乎都沒有在消毒的,非常的噁心與不衛生,有可能傳播許多疾病。 一般容易透過酒測儀器傳播的疾病,可能有: 禽流感等流感病毒,諾羅病毒,腸病毒,疱疹,B型肝炎等等,不可不慎! 酒測儀器是受測者對著儀器大力吹氣,其中會有許多口水,飛沫,往儀器裡面噴濺進去。 警察雖然會給受測者使用拋棄式的吹嘴,但這些吹嘴有很多問題: 1. 警方真的有拋棄嗎?有沒有回收使用?我個人不清楚,有待查證 2. 吹嘴一般至少要有防逆吸裝置,警方用的有沒有? 3. 就算有防逆吸裝置,在吹氣的時候,也就是氣閥打開時,會產生些許氣旋逆流,將儀器內的病菌同時吹入受測者口中。 4. 警員穿脫吹嘴污染問題非常嚴重。(警員的雙手可能被前一位受測者的吹嘴汙染,然後再用受汙染的手,拿取下一位受測者乾淨的吹嘴,讓人吹) 我曾經被要求接受酒測過,但是當場看到警員裝吹嘴的動作,就立刻直接拒絕了。 受過醫學訓練的人員,應該都知道正確的動作,雙手是不能直接接觸吹嘴的!但是警員根本沒受過這本訓練,都是用手直接拿取吹嘴裝上去。 當你要使用的吹嘴,從塑膠袋裡拿出來時,就先被警員給汙染了,然後再去接觸一個沒有消毒的酒測儀器,你真的吹得下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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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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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憲法不是法嗎, 修阿, 不然繼續鴕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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