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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neerELIT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15
引用:
作者angelman
死的因為不是自己家人
所以就會拿法條來說理?
但如果死的是自己家人,
我相信100%沒有人會說自己家人死的好?
人是肉做的,
汽車是鐵做的,
汽車行經路口本來就要注意行人,
在市區到處都是人,
也到處都是汽車,
開車開那麼快撞死人,
根本就是蓄意謀殺了,
如果汽車經過路口有減速,
也許那女生就不會死,
人都死了還在消費,
最好保佑你家人不會被這種車撞死,
不然看別人怎麼消費你家人你會做何感受?
如果這樣開車都沒事?
以後在路上看到人也可以直接撞死嗎?
人權應該優先於路權才對。

要講行人路權以前 最起碼的 請走斑馬線ok?
連最基本的斑馬線都不走 就要將行人路權無限上崗
這有多少撞死鬼都不夠好嗎
     
      
舊 2014-03-16, 09:25 A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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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neerELITE離線中  
moneytalk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0
這標題
有人拿水果刀自殺
要怪水果刀殺人嗎?
 
舊 2014-03-16, 09:59 A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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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talk離線中  
小閘蟹
Basic Member
 
小閘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22
引用:
作者finalhope2010
那個少女有申請導盲犬今天應該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了。


+1
__________________

我最懷念的蛋餅... 此趟返鄉,據我弟說,發現它居然變成一碗要價四十元,只有兩.三片肉片的陽春麵的店?! 別懷疑,它真的位於高雄市,而且還是在漲價潮之前吃的 <--- 陽春麵店終於倒了, 卻變成了看起來不怎麼好吃的碗粿店,要不要抱著神農氏的精神去嚐新呢?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02572
真開心! 當初笨笨的不知道可以取中文名稱,趁著這波註冊潮,終於把小閘蟹的名稱註冊起來了唷!!
舊 2014-03-16, 10:03 A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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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閘蟹離線中  
FLYFL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引用:
作者angelman
死的因為不是自己家人
所以就會拿法條來說理?
但如果死的是自己家人,
我相信100%沒有人會說自己家人死的好?
人是肉做的,
汽車是鐵做的,
汽車行經路口本來就要注意行人,
在市區到處都是人,
也到處都是汽車,
開車開那麼快撞死人,
根本就是蓄意謀殺了,
如果汽車經過路口有減速,
也許那女生就不會死,
人都死了還在消費,
最好保佑你家人不會被這種車撞死,
不然看別人怎麼消費你家人你會做何感受?
如果這樣開車都沒事?
以後在路上看到人也可以直接撞死嗎?
人權應該優先於路權才對。


"我相信100%沒有人會說自己家人死的好?"

這可不一定喔,血緣上是家人,但是因細故而不和睦的老百姓,
大有人在。

我和我的家人,在行人的狀態,
雖然我也不會說自己家人死的好,
但是如果能夠"百分之百確認證明"是因為我的家人不守交通規矩,
在大馬路上(非巷弄)沒走斑馬線,闖紅燈,走路沒看路,
等等因素,而招致車禍死亡。
那我就是“認了”,如果雙方都有保險,合理的賠償,就好。

這個世代,人都死了為什麼不能消費???
對古人秦檜的人像吐口水算不算是一種消費???
舊 2014-03-16, 10:31 A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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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暴君
假設路口減速變成強制的法條規範好了
假設性的就算了吧...

因為不管怎麼定,執行單位不嚴格執行與重罰,民眾就一直是抱著僥倖的心態。
所以不管怎麼定,閉著眼睛開車、騎車、過馬路的還是大有人在...

大家若比較喜歡「碰到了沒事就沒事,出了事死了人雙方都只能自認倒楣...」
那表示討論雙方無共識,內容完全無交集,就沒有繼續下去的必要。

若如此,本案件就只能說:「兩造雙方都是自找的,不用埋怨別人。」
至於那個挨打的...該提告就提告吧!一碼歸一碼,好歹可以拿些醫藥費與損害賠償。
反正這樣糾纏不清可以搞好多年,最後倒楣的都還是兩造雙方。

此文章於 2014-03-16 11:34 AM 被 n_akemi 編輯.
舊 2014-03-16, 11:30 A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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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就目前這個案例, 計程車駕駛看似沒有違規, 但若就新聞描述,
計程車駕駛除了新聞影片中提到的 "疑似超速" 之外,
也明顯有閃避與超越前方另一輛計程車的超車動作.
根據交通安全規則, 該計程車明顯違反第101條的規定.
引用: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
  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而該駕駛這個動作正是讓他無法看到少女並及時反應的主因,
所以他在事故中所要負擔的肇事責任很有可能超過被撞的少女.
再說, 少女雖然是闖紅燈而且不是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 看似肇責較大,
但以該計程車的駕駛行為, 就算當時少女行走在撞擊點再稍過去的行人穿越道上,
恐怕也難逃被撞飛的下場......
換句話說, 若該計程車駕駛跟在前車後方不做超車的動作, 必然不會撞上闖紅燈的少女,
當然也許少女會被另一方向的車輛撞到, 但至少不會是這個違規超車的駕駛.....

總之路口狀況多, 任何的小違規都有可能為自己帶來極度的危險.

此文章於 2014-03-16 11:44 AM 被 操級廢員 編輯.
舊 2014-03-16, 11:39 A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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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暴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就目前這個案例, 計程車駕駛看似沒有違規, 但若就新聞描述,
計程車駕駛除了新聞影片中提到的 "疑似超速" 之外,
也明顯有閃避與超越前方另一輛計程車的超車動作.
根據交通安全規則, 該計程車明顯違反第10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40013&FLNO=101)的規定.


而該駕駛這個動作正是讓他無法看到少女並及時反應的主因,
所以他在事故中所要負擔的肇事責任很有可能超過被撞的少女.
再說, 少女雖然是闖紅燈而且不是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 看似肇責較大,
但以該計程車的駕駛行為, 就算當時少女行走在撞擊點再稍過去的行人穿越道上,
恐怕也難逃被撞飛的下場......
換句話說, 若該計程車駕駛跟在前車後方不做超車的動作, 必然不會撞上闖紅燈的少女,
當然也許少女會被另一方向的車輛撞到, 但至少不會是這個違規超車的駕駛.....

總之路口狀況多, 任何的小...

這個我後來想想發覺的在其他案例的話,就算車速低於60,其實也有爭議在

畢竟事故發生時,車子還是在後方

而且因為右方前車可以看到那名低頭少女在橫越馬路

所以右方前車司機就算不踩煞車,通常也會把油門給放開

而後方車因為視線被擋住,看不到那低頭女,所以維持車速不變

這樣在外人看來,也可能會誤認為是後方車準備在超車了

此文章於 2014-03-16 11:59 AM 被 暴君 編輯.
舊 2014-03-16, 11:52 A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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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semmy
台灣開車或是騎車的,從來就是無視斑馬線上行人的存在,就算是在台北市無號誌的路口,行人就算已經走到班馬線中段,一樣對著行人直直衝,該退該閃的,從來不是車,而是行人


真的?假的?
不用到台北市.在新竹市你可以直接過斑馬線.沒人會叭你
你是不是太久沒回台灣了?
還是住在另一個台灣?

台灣的斑馬線禮讓這幾年進步很多呢
當然.我不否認車頭是近了點 XD
舊 2014-03-16, 12:52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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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angel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6
引用:
作者FLYFLY
"
這個世代,人都死了為什麼不能消費???
對古人秦檜的人像吐口水算不算是一種消費???

秦劊害死忠臣岳飛?
為何不能批評?
沒拿出來鞭屍就不錯?
現在當官的是忠是奸以後死了,後代子孫也是可以拿來批評?
那被計程車撞死的女生有害到人嗎?
還是害到你家人?
要留點口德。
舊 2014-03-16, 01:02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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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man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我從二十幾歲之後慢慢覺得,其實秦檜只是皇帝的手中之刀,宋朝的或戰或和,也許有著不同的考量(宋朝很有錢,真的),秦某也不見得就是個大奸大惡之徒……

當然逢主之意也算得上奸就是了。

話說秦檜的後人,有此一說改姓為徐。不知徐姓宗親有沒根源證實。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4-03-16 01:13 PM 被 Crazynut 編輯.
舊 2014-03-16, 01:11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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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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