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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EAC212
我為什麼一直覺的你在曲解她的原意??
「站在小孩立場想,在一父一母的環境下,比較沒有外界壓力。」

那你還是把我的話給無視,裝做沒有看到,

1.比較沒有外界壓力,是不是代表比較好?這樣解釋有疑義嗎?

2.一父一母比較好,如果不是代表,『非一父一母就沒資格領養?』

3.如果這不代表沒資格,那請問這關李明依什麼事?別人吃麵他喊燒?
就算一父一母比較好,人家領養人自然會去克服這樣的問題,管太多嗎?
     
      
舊 2013-11-09, 02:53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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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離線中  
老鬼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怎麼說呢?
因為[無婚姻的單身男女]或[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的家庭,跟[同性戀婚姻]的家庭,並不相等,如何能推論出兩者需有相同的結果?

這是該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所犯的第一個邏輯錯誤的證據.

同時[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的子女)]本來就是該單親媽媽的子女,跟[領養]這件事,完全沒有相干.
因為[領養]這件事,是把小孩和領養者,從非親子關係變成親子關係;
但單親媽媽的子女和該單親媽媽,本來就是親子關係.

把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拿來相提並論,這是該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所犯的第二個邏輯錯誤的證據.
..

主題是在討論領養資格沒錯吧?如果不是的話,請告知
自已看一下標題寫什麼:李明依:同志結婚OK 但反對領養

我不跟你辯,假設我先同意你前面講的,李明依沒說同性戀沒資格領養
那好,我只有一個問題,如果閣下認為
1.[無婚姻的單身男女]
2.[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
3.[同性戀婚姻]

三者完全不相干,那請先回答我,閣下認為這次的主題
同性戀的領養權,閣下認為同性戀有沒有資格?
如果沒有資格,那理由是什麼?
如果你回答的出來,那你自然可以發現三者相同之處。
了解嗎?
 
舊 2013-11-09, 03:10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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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老鬼
主題是在討論領養資格沒錯吧?如果不是的話,請告知
自已看一下標題寫什麼:李明依:同志結婚OK 但反對領養

我不跟你辯,假設我先同意你前面講的,李明依沒說同性戀沒資格領養
那好,我只有一個問題,如果閣下認為
1.[無婚姻的單身男女]
2.[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
3.[同性戀婚姻]

三者完全不相干,那請先回答我,閣下認為這次的主題
同性戀的領養權,閣下認為同性戀有沒有資格?
如果沒有資格,那理由是什麼?
如果你回答的出來,那你自然可以發現三者相同之處。
了解嗎?

這主題討論什麼,跟我要表達的根本沒衝突.

因為我根本一開始就沒在跟你討論主題,我引你的言就只是告訴你一個事實,那就是[你推崇的那位自認很講究邏輯的法律工作者,其實邏輯很差],希望你中文不太差,能夠回去弄清楚.

至於你上面的1,2,3當然不是完全不相干,但是,他們確實不相等,你否認嗎?
不相等的事件,卻用邏輯推得必然相同的結果,這算是腦袋壞掉嗎?

至於同性戀有沒有領養權,依現行的法律,誰敢說沒資格?
但[認為有資格]跟[贊成]又是不同的兩回事,我前面說明了一大串,你還是沒弄懂?

建議你,想要和別人討論,先弄清楚別人和你討論什麼.
如果連別人和你討論什麼都弄不清楚,還有什麼[資格]和別人討論?
舊 2013-11-09, 04:43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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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SOE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referee_c
這主題討論什麼,跟我要表達的根本沒衝突.

因為我根本一開始就沒在跟你討論主題,我引你的言就只是告訴你一個事實,那就是[你推崇的那位自認很講究邏輯的法律工作者,其實邏輯很差],希望你中文不太差,能夠回去弄清楚.

至於你上面的1,2,3當然不是完全不相干,但是,他們確實不相等,你否認嗎?
不相等的事件,卻用邏輯推得必然相同的結果,這算是腦袋壞掉嗎?

至於同性戀有沒有領養權,依現行的法律,誰敢說沒資格?
但[認為有資格]跟[贊成]又是不同的兩回事,我前面說明了一大串,你還是沒弄懂?

建議你,想要和別人討論,先弄清楚別人和你討論什麼.
如果連別人和你討論什麼都弄不清楚,還有什麼[資格]和別人討論?


大家在討論同志領養小孩ok 不 ok, 你在這邊教國文?

麻煩你就這個主題拿出你的見解, 要教國文就回國中國小去教

台灣人念英文跟你很像, 從小學文法學了一堆連聽跟說都不會

,所以台灣人英文普遍差也不是沒道理了...
舊 2013-11-09, 05:49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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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ED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9
台灣可能還沒進步到那種地步
所以當小孩的父母是同志的時候的確有可能會受到一些壓力
但當這種例子越來越多的時候
或許大家慢慢就能接受吧
就像現在
小孩的媽媽是越南籍或是其它外籍新娘
似乎也是件沒什麼特別的事情了吧

只是會不會被那種拉k 群交的同志領養
就靠相關單位的把關了

此文章於 2013-11-09 06:08 PM 被 dkjfso 編輯.
舊 2013-11-09, 06:07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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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老鬼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這主題討論什麼,跟我要表達的根本沒衝突.

因為我根本一開始就沒在跟你討論主題,我引你的言就只是告訴你一個事實,那就是[你推崇的那位自認很講究邏輯的法律工作者,其實邏輯很差],希望你中文不太差,能夠回去弄清楚.

至於你上面的1,2,3當然不是完全不相干,但是,他們確實不相等,你否認嗎?
不相等的事件,卻用邏輯推得必然相同的結果,這算是腦袋壞掉嗎?

至於同性戀有沒有領養權,依現行的法律,誰敢說沒資格?
但[認為有資格]跟[贊成]又是不同的兩回事,我前面說明了一大串,你還是沒弄懂?

建議你,想要和別人討論,先弄清楚別人和你討論什麼.
如果連別人和你討論什麼都弄不清楚,還有什麼[資格]和別人討論?

閣下此言差矣,這位法律工作者,發文的立場,本來一開始就是建立在李明依不贊成同性戀領養小孩,因為李明依認為不適當。如果不是這樣的出發點,他跟本不用發這篇文章,那這篇文章跟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連帶的這篇討論串的議題,也沒有任何討論的必要。

既然閣下不同意他對李明依的預設立場,代表說閣下認為李明依贊同同性戀領養?這樣說不精確,應該是說閣下認為李明依不反對,但李明依認為同性配偶領養會比一父一母的有更多困難。

那這樣的話,又回到原點了,既然李明依不反對(也許末必贊成),但至少李明依承認同性戀領養是可行的,至於同性戀領養會有什麼困難,是不是比一父一母領養有更多困難,就交給當事人去克服既可,仍然不改同性戀擁有的資格,這樣說沒錯吧?

簡單的說,不管說李明依跟你,是不是贊同同志領養,爭論的重點仍然是放在有沒有資格上,而不是放在贊不贊同上,為什麼?因為現在討論的是修法呀,修法的用意本來就是在爭論有沒有資格的問題,而不是贊不贊同的問題。

如果你只是單純的想吐糟這位法律工作者,個人主觀想法我沒意見,但如果你是為了要證明他沒邏輯,試圖要反駁他文章內的整篇論點,還是勸你別再跳針浪費大家的時間了,你抓到他文意上的一個語病,對他整篇文章上的其它論點,沒有任何影響,請別再混亂視聽了


再來你說的
1.[無婚姻的單身男女]
2.[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
3.[同性戀婚姻]
閣下主張是不相等的三件事,這點我不否認
但不相等的三件事,沒人規定不能用邏輯去做相同的論證
為什麼呢?

舉例來說,對面走來三個女人
1.林志玲
2.陳意涵
3.安心亞
三個人並不相等,這點你不否認吧?
但是有人卻因此而推論,三個都是美女
這在邏輯上會有矛盾嗎?我認為沒有

因為三個不相等的事,有可能會有一部份的元素是完全相同的
在邏輯上若是發現有一部份相同。拿來做相同的邏輯推論並無不當。
除非說有人能證明其它的相異處會影響到三者的相同處
這才是有值得討論的必要性,而不是說你一再強調三者的相異處的事實
三者的相異處與三者的相同處,彼此之間不衝突呀

此文章於 2013-11-09 06:28 PM 被 老鬼 編輯.
舊 2013-11-09, 06:21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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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離線中  
teraflare
Senior Member
 
teraflar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太複雜了

在這個社會的風氣還沒進化到能真心為不同性傾向的人考慮和設想時

領養小孩的議題 我認能暫時先不要討論

不過 [同性戀]這種名詞起源於[精神心理醫學]的病態稱謂
現在會講HOMOSEXUAL大概都比較偏向學術討論 或 反對者在講而已

當還在指稱同志如何怪誕的時候
那些[羅莉]控....和各種無比物化女性的各色各樣的商業文化行為
也不曾為討論這議題停下來過....

人總是不喜歡看自己不順眼 居於少數的....這是天性使然

我是蠻相信99%以上的人不能解釋自己為什麼喜歡男生或女生 (這有什麼能解釋的)

喜歡是不需要理由的

此文章於 2013-11-09 06:55 PM 被 teraflare 編輯.
舊 2013-11-09, 06:54 P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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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flare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老鬼
那你還是把我的話給無視,裝做沒有看到,

1.比較沒有外界壓力,是不是代表比較好?這樣解釋有疑義嗎?

2.一父一母比較好,如果不是代表,『非一父一母就沒資格領養?』

3.如果這不代表沒資格,那請問這關李明依什麼事?別人吃麵他喊燒?
就算一父一母比較好,人家領養人自然會去克服這樣的問題,管太多嗎?

1.抱歉我還真的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2.你的世界只剩下二分法嗎??"比較"是相對意義,不過我覺的好像也不必跟你解釋,因為你只剩非黑即白了...
3.李明依不能表答個人意見?如果你覺的他不能表答個人意見..那你又在做什麼??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11-09 07:23 P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3-11-09, 07:22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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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SOED
大家在討論同志領養小孩ok 不 ok, 你在這邊教國文?

麻煩你就這個主題拿出你的見解, 要教國文就回國中國小去教

台灣人念英文跟你很像, 從小學文法學了一堆連聽跟說都不會

,所以台灣人英文普遍差也不是沒道理了...

別人討論同志小孩,我不能討論別的嗎?
離題,不是一向是78區的美德?

正因為有些人連國小國中的國文程度都沒有,所以我才要提出來討論,這很難懂嗎?
這有什麼好質疑的?難道,你也沒國小國中的程度?

再強調一次,我進來就只是要討論那位自認很講究邏輯,但實際上邏輯很差的法律工作者.
請問,站長有規定78區不能離題討論主題外的東西嗎?
還是你比站長還大?想限制別人討論的方向?

再請問,你算哪根蔥呢?
舊 2013-11-09, 07:53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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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老鬼
閣下此言差矣,這位法律工作者,發文的立場,本來一開始就是建立在李明依不贊成同性戀領養小孩,因為李明依認為不適當。如果不是這樣的出發點,他跟本不用發這篇文章,那這篇文章跟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連帶的這篇討論串的議題,也沒有任何討論的必要。

既然閣下不同意他對李明依的預設立場,代表說閣下認為李明依贊同同性戀領養?這樣說不精確,應該是說閣下認為李明依不反對,但李明依認為同性配偶領養會比一父一母的有更多困難。

那這樣的話,又回到原點了,既然李明依不反對(也許末必贊成),但至少李明依承認同性戀領養是可行的,至於同性戀領養會有什麼困難,是不是比一父一母領養有更多困難,就交給當事人去克服既可,仍然不改同性戀擁有的資格,這樣說沒錯吧?

簡單的說,不管說李明依跟你,是不是贊同同志領養,爭論的重點仍然是放在有沒有資格上,而不是放在贊不贊同上,為什麼?因為現在討論的是修法呀,修法的用意本來就是在爭論有沒有資格的問題,而不是贊不贊同的問題。

如果你只是單純的想吐糟這位法律工作者,個人主觀想法我沒意見,但如果你是為了要證明他沒邏輯,試圖要反駁他文章內的整篇論點,還是勸你別再跳針浪費大家的時間了,你抓到他文意上的一個語病,對他整篇文章上的其它論點,沒有任何影響,請別再混亂視聽了


再來你說的
1.[無婚姻的單身男女]
2.[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
3.[同性戀婚姻]
閣下主張是不相等的三件事,這點我不否認
但不相等的三件事,沒人規定不能用邏輯去做相同的論證
為什麼呢?

舉例來說,對面走來三個女人
1.林志玲
2.陳意涵
3.安心亞
三個人並不相等,這點你不否認吧?
但是有人卻因此而推論,三個都是美女
這在邏輯上會有矛盾嗎?我認為沒有

因為三個不相等的事,有可能會有一部份的元素是完全相同的
在邏輯上若是發現有一部份相同。拿來做相同的邏輯推論並無不當。
除非說有人能證明其它的相異處會影響到三者的相同處
這才是有值得討論的必要性,而不是說你一再強調三者的相異處的事實
三者的相異處與三者的相同處,彼此之間不衝突呀

這部分你終於搞清楚了,我前面早已強調過,我沒有要爭論你們的重點,我就只是要吐糟這位法律工作者,你們的討論重點,根本不是我在意的.

另外,我早料到你會說上面那段不相等的事件,可能(或可以)推論到相同的結論.
所以,我在上一則(#104),特別把[必然]兩個字加顏色來強調,想不到你還是視而不見,還是中文真的那麼差,[必然]和[可能(或可以)]你都分不出來?

在你引的那篇文章裡,那位仁兄可是直接將不相等的事件,推論到必然會有相同的結果,而未做任何論述.

你舉的例子,和那位仁兄的情形並不相同.
比較類同的,是看到三個人,已知這三個人共同之處都是女性,所以直接推論她們三個都是[美女].
依照這三個人的已知條件,只能推論她們都是[女人],而非必然都是[美女].

函數當然可能是[多對一]函數,但並不是每個函數都必然是[多對一]函數.
這樣,不知道你懂了沒?
舊 2013-11-09, 08:19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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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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