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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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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工處找出中油七十九年道路開挖申請,工程圖示附件中,清楚標示二聖路「計畫排水箱涵」;養工處在批准文件中,還手寫附註「施工時如有抵觸排水箱涵,須經由箱涵底部穿越埋設」。可見,當時凱旋路雨水箱涵已存在,但二聖路的支線箱涵則不清楚,研判應該尚未設置。
回溯二、三十年的舊資料,二聖路與凱旋路口是鐵路局高雄維修廠,新工處在八十二至八十三年開闢鐵軌至武慶路的二聖路,有設置雨水箱涵;八十五年,二聖路開通至凱旋路,市府代辦工程由鐵路局高雄工務段及新工處分工,但雙方找出來的資料都沒有負責雨水箱涵。 鐵路局高雄工務段澄清,「我們是負責鐵軌改道,哪裡會去施工雨水箱涵?」新工處也說「負責平交道工程,沒有做箱涵」。 水利局則表示,因為根本不知道有這條雨水箱涵,所以當然沒有列入巡查維護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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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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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 讓一堆化學車在路上跑發生意外的機率會比管線出事來的高 (爆胎,打滑,雨天視線不佳,司機精神不好..........) 不如好好管理這些管線 最重要的是 沒人喜歡一天到晚挖馬路 共構工程可以先規劃預留石化管線 等地方跟中央那天"喬"好了 決定要埋管線時 真的不希望為了要埋這些石化管線 又要再挖一次馬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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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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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他討論點,大部分目前還看不出明顯違反哪些法條,還要等檢調去釐清. 反倒是這部分明顯違法,一連串的錯誤導致災難,完全不應該存在的東西成了災難的源頭怎麼會不重要. 所有該為這次災難負責的,除了道德上的責任外,法律上的責任更不應該被放過. 把核准跟施工比喻成無辜的買賣車根本是完全錯誤,說是製造車子跟檢驗車子有無問題能否出售上路的兩方比較像樣點. 就算只有1%的責任,但只要是法律上的責任,都應該要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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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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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施做管線跟箱涵的廠商找的到嗎?應該申請書有廠商登記吧?還是中油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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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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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共構管線 甚至可以步行巡線 也可以減少開挖與人孔蓋 瓦斯管線算不算石化管線? 不也這樣走 也沒人說要市區繞來繞去 怎麼會這樣解釋 太神奇了 而且空間足夠的共同管線 還可以安裝防護與監控措施 除非法規有規定 不然我反倒覺得是應該放在共構管線的主幹中(比較大 比較深) 此文章於 2014-08-06 02:14 PM 被 SpiceAndWolf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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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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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等幽靈箱涵施工單位找到後 廠商責任歸屬才能算的出來 只是如果箱涵是後續才施工的 那問題就大了 就會有國賠問題 當然市府的責任就賴不掉了(誰會出來扛?) 如果是中油挖孔穿過 中油就要負擔責任了(中油已表明施工時無此箱涵) 其實X光分析就可清楚有沒有挖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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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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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追究是要追究,但根本就不是主因,主因是有人漏氣後沒有馬上中止輸送也沒有通報 另外如果說 0.1% 都要追究,事實上有很多人都在這次上有錯,包括消防隊都有,但我想現在也沒人敢追究了 台灣最厲害的就是道義上的責任,重要的災區不先弄好,路上還破一條大坑洞,卻急著去追查 3x 年前是誰核準,災區都不急著去弄卻先去翻文件,反而這種責任啥都不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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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關閉簽名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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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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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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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個國際化大都市本來就是要走共同管線 這樣才管理的到監控的到 不會動不動去挖馬路 管路的壽命也會比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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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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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貼的這一篇 是針對這一篇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80&page=1&pp=10 現在問題是市府動駔太慢 又缺乏管理與計畫 例如災民要重建 要醫療 建物結構是否要檢驗等等的 而市府一直都沒去假扣押 直到我那篇說了之後 市府才打算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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