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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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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路邊的電線桿
文章: 1,538
不過高雄地院認為依常理判斷,"不可能"由上司為部屬開車,因此認定是陳開車.........
這句話根本不能成立...法官那邊真的有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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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5電腦椅還是有在賣,以前賣的椅子要修請私訊~謝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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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VGA Associate Code:7PCSTFOKKX2I9FF
舊 2012-04-15, 03:36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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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bo離線中  
ggjtw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14
這時候舉證的應該是車上兩人
誰不是駕駛啊
怎麼會是被撞的指證誰是駕駛呢
那換成是撞死人了
只要車上有兩人以上乘客
只要沒人承認誰是駕駛
那豈不是駕駛都無罪
 
舊 2012-04-15, 03:43 A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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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jtwo離線中  
暴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cdgQpa1pUUE#!
Google自動駕駛車

在台灣開這台車上街撞死人都不用怕了

因為你無法證明開車的是我還是google,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本人無罪釋放,真是太爽了~

此文章於 2012-04-15 04:35 AM 被 暴君 編輯.
舊 2012-04-15, 04:32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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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離線中  
Computer Cowboy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暴君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cdgQpa1pUUE#!
Google自動駕駛車

在台灣開這台車上街撞死人都不用怕了

因為你無法證明開車的是我還是google,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本人無罪釋放,真是太爽了~


加州與內華達州已通過自動車上路的條例, 美國也是採用無罪推定的, 所以.....歪國人都是白痴嗎?
還有自動駕駛車中當然一定有駕駛記錄系統, 甚麼時候是自動駕駛, 甚麼時候是真人駕駛, 一查記錄便一清二楚了。
舊 2012-04-15, 05:27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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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ter Cowboy離線中  
暴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Computer Cowboy
加州與內華達州已通過自動車上路的條例, 美國也是採用無罪推定的, 所以.....歪國人都是白痴嗎?
還有自動駕駛車中當然一定有駕駛記錄系統, 甚麼時候是自動駕駛, 甚麼時候是真人駕駛, 一查記錄便一清二楚了。

那萬一記錄被銷毀掉的話呢?

或是我主張電腦有BUG,當時明明是自動駕駛狀態呢?

或是我的確是手動駕駛,但油門突然不限控制加速呢?

美國最先進的戰鬥機F22的電腦都有BUG了,何況是車子

此文章於 2012-04-15 05:44 AM 被 暴君 編輯.
舊 2012-04-15, 05:34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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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離線中  
xiangnans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40
不能無限上綱「無罪推定論」、犯人很明顯就是容疑犯其中一人、所以容疑犯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

司法要改革ㄌ、獨你司法他喵的立!
舊 2012-04-15, 06:55 A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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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nansu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鵝把刑事訴訟法的一部份引上來好了,大家參考一下啥叫罪刑法訂/無罪推定和當事人進行主義吧....BTW,鵝知道這個案子的結果很令人不爽,不過因此就說有人亂搞的話恐怕會讓自己引火上身(在座諸位很難證明控方或裁判者與被告有啥不當的關連吧),所以鵝勸某些朋友還是謹言慎行些才好....

第1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第2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2-04-15 07:45 A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2-04-15, 07:37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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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qazplm1234
New Member
 
qazplm123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官司纏訟7年多至今年初

全台有幾個法院?

快2000個法官.跟聯邦差不多了耶-----XD

7年~~~



舊 2012-04-15, 07:42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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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plm1234離線中  
Gary1978
Master Member
 
Gary197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引用:
作者oiqmlf
水啦~~~~兩個人在車上而已就能搞成無罪了,是說因為檢查官的關係才這樣的嗎?所以這次不關法官的事喔。所以必需要警察、檢察官、法官三方無誤加上天時地利人和這樣一個案件才能真正得到合理的審判?鬼島,我真的不想這樣說自己的國家,但真是這樣就真的是鬼島了馬的。


法律是一種死的制度...要依照這制度不偏不倚的大家一起玩就是這樣~

是不是合理的審判只有天知道,因為在怎樣做都無法完整的還原"當時"的情景
(除非有時光機),只能依照現有的證據來一步步還原現狀。而所謂合理的審判
,也還要看合理是針對誰說"合理"。對於強姦犯,法律規定上就是沒有死刑,
如果是被害人家屬的話,當然希望加害人判越重越好,甚至於死刑都不為過,
但是,這樣就是"合理嗎"?合誰的理?

本來檢、警、調在加上最後審判的法官,都是一個個緊緊相扣,當然不是完全
要像您所說的「必需要警察、檢察官、法官三方無誤加上天時地利人和這樣一
個案件才能真正得到合理的審判」,但最初的主導權完全試在於檢查官身上,
所以如果一開始的方向就已經走錯了,又怎麼能要求後續的法官能夠很合理的
導正?所做的限度也有限吧!
舊 2012-04-15, 08:32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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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離線中  
42wo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就是有一些人喜歡以自己的觀點去解釋法律

沒事情還好,大不了嘴砲輸贏

一旦有事了就會吃虧。

話說回來,社會也不能缺少這種人。
舊 2012-04-15, 08:41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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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woo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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