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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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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電子庫房
領了上億還敢國賠?...

姑且不論她有沒有那種臉去要國賠

我是比較懷疑能不能告國賠這件事能不能成立(我不是說國賠能不能成立,我是說申請國賠這件事)

除非,他本來該領的薪水當初就沒領,去要國賠才師出有名(假設啦)

薪水都領了,要國賠還不知道要賠啥?國賠好像也沒在賠名譽這種事情
     
      
舊 2011-08-23, 10:10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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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魯米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27
引用:
作者電子庫房
領了上億還敢國賠?...

還她這陣子失業的損失
 
舊 2011-08-23, 10:10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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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魯米離線中  
qq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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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38
引用:
作者阿魯米
還她這陣子失業的損失

沒記錯的話,她本來是還想更上一層樓選台北市長的?
舊 2011-08-23, 10:11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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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3213離線中  
Sa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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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2
行政法院已經先判定免賠了,現在高院也判定免關無罪定讞

除非最近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否則司法救濟途徑都走完,就完完全全沒事

檢查總漲會提非常上訴嗎

這點請強雄出來講

[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 所有的單位,全是我的人,你怎麼和我鬥?]
舊 2011-08-23, 10:31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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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d2009離線中  
pc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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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1
所以我說政府是最大的知法亂法玩法的不法集團,
法都是它定他解釋.
好一點的作全套,修法/改法 讓非法變合法.

不爽作假就像這樣--歪理解釋--
合議庭認為「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中選會、台北市議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未依法主動向李慶安查明,
是否要分案偵查瀆職行為?!
這樣更好,為了救李慶安,把一堆大官拖下水!
引用:
作者o360
高院:雙重國籍、效忠義務 不必然對立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8.23 03:15 pm

具有雙重國籍的民代是否有主動誠實告知的義務,高院上午在判決李慶安無罪的理由中指出,雖然宣誓條例中服公職者有「效忠義務」,但並不因效忠義務,即要求公職人員對於同時兼具雙重國籍,在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此外,合議庭認為「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判決指出,廢止前的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0條、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相關規定,都沒有「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之人,應主動告知其是否兼具雙重國籍負有法律上的告知義務」,因此李慶安縱使未曾主動告知,也不成立不作為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無罪判決指出,包中選會、台北市議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依法應主動向李慶安查明,是否有兼具...
舊 2011-08-23, 10:46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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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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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Godzilla chyx
「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這種見解真是有夠帥氣的啊....無恥到這種地步

看來中華民國政府官員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籍人事出任
這一天應該也不遠了 你說是吧
舊 2011-08-23, 10:48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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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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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1
國際強盜當上癮了?想當地球總統嗎?
"因而美國國稅局跳過國外主管機關,直接要求全球金融機構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定」,要求業者提供具美國籍客戶的帳戶資料,包含收入、所得、資本利得的全面揭露。"
引用:
作者pc
想要擁有美國國籍不是什麼錯誤,別忘了享權利就得盡義務,這個在世界各國都通用,只不過美國是玩得徹底一點。我轉貼一篇我在美國念書時認識的一位台裔教授最近寄來的信件:

美追稅/金融業美籍客戶 個資恐不保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1.06.21 09:36 am


美國政府追稅,追到台灣的金融機構。據了解,美國政府要求台灣金融機構,必須在明年底前與其簽合約,清查旗下是否有美國籍客戶,並將其收入資料提供給美國國稅局。

若金融機構不願意與美國政府簽這份合約,未來業者到美國投資,所有利息收入、資本利得都將被課30%的懲罰性稅負。

這項新規定恐引起台灣金融業個人資料大地震,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投信公司,都無法置身事外,銀行公會、壽險公會都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如何因應美國新規定。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將...
舊 2011-08-23, 10:50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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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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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60
引用:
作者pcwalker
所以我說政府是最大的知法亂法玩法的不法集團,
法都是它定他解釋.
好一點的作全套,修法/改法 讓非法變合法.

不爽作假就像這樣--歪理解釋--
合議庭認為「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中選會、台北市議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未依法主動向李慶安查明,
是否要分案偵查瀆職行為?!
這樣更好,為了救李慶安,把一堆大官拖下水!


是不是可以追究中選會主委、台北市議長及立法院長等人的責任了.

真的是顏色對了,什麼都對了.
舊 2011-08-23, 10:50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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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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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Godzilla chyx
無恥的是我們的司法,公然護航到這種地步....

意思是 有人民調太低選情太冷 看來翻盤無望
早點表現出政治正確 才能保住飯碗阿
至於恥字是什麼 能吃嗎?
舊 2011-08-23, 10:53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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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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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vic0001
所以詐領保險費的人應該無罪囉.....
因為申請保險給付的時候沒查出有問題...
所以就不算詐欺....
嗯!!鬼島法院案例要趕快做筆記!!

人家李伯母是有練過的 還有種族天賦光環加持
你小朋友沒關沒係的亂學 下場一定會很慘的
相信我 別亂學
舊 2011-08-23, 10:58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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