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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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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司法改革呢?!選後就忘記。忘記就參加公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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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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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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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024,2028的支票阿 2016的支票可以用40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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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擋簽名檔帳號 此文章於 2020-05-01 07:50 AM 被 OscarShi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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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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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去看蔡宜芳提告的19人 罵「智障」的被起訴 「腦殘一個、幹○娘」沒和解也不起訴 標準似乎本來就不只一套、兩套吧 如果法庭只是很簡單的若P則Q 其實現在這個時代不需要法官 大家參數丟進去給電腦跑公式 結果很快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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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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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玉殺的是兒童
判得比較重是一定的 不過這差距應該也不至於大到無期跟無罪的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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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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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票期是不是少寫了一個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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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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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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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不是有精神疾病就可以獲得減免,更重要的,是在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 這類型的案件,會有二份鑑定報告,一份是鑑定行為人是否罹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另一份就鑑定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仍有識別能力。 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實很多,比許多網友想像得要來得多。 這些患者大部份與常人無異,行為舉止都跟正常人一樣,他沒說別人不會知道他有精神疾病。那些從外表上可以一眼判別的,都是屬於症狀嚴重的,只佔所有人中的少數而已。 而且即使是發病,大部份人也不一定會做出攻擊行為,通常是受到外界刺激而發病比較有可能出現攻擊行為。 所以即使是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也不代表在法律上就沒有責任能力,還得透過專業醫生的鑑定,判斷在行為時是否仍有識別能力,才能依法減免。 此文章於 2020-05-01 09:33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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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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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種說法
吵架吵到情緒失控殺人都能算是精神疾病了阿 那因為吵架殺人的應該都要判無罪才是 因為極端憤怒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跟行為 這樣還能算是正常? 只因為他沒有精神病史.沒有就醫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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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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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前面講過,需要經過專業醫師鑑定,判斷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你覺得這種情況可以過得了鑑定? 2.刑法19條第3項就已經有明文規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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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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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話說太早 等二審,三審定讞再說罷 台灣司法判決,經常大逆轉 到時不同法官互相打臉,這就是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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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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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訴本來就是尋求救濟,希望改變原判決,如果上訴不能變更原來的判決,那上訴要幹嘛? 而且有的時候是針對證據的可信度問題,例如某關鍵證人的證詞,一審認為可信,二審認為不可信,那認定的事實就會不同,判決自然也不會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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