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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pitt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5
砂石車撞總統府 駕駛、車行判賠223萬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Cxk6kiohZUKSDTA
要說扯這不更扯
砂石車司機衝撞總統府
車行還要共同賠償223萬
     
      

此文章於 2017-06-16 08:59 PM 被 tanpitt 編輯.
舊 2017-06-16, 08:58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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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pitt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leeko
如果單就這條新聞內容來看,我還是無法認同法官的判決。

哪個開店老闆會容許員工毆打客人?

老闆要怎樣監督店員,防止店員的情緒突然失控?

再請一位心理醫師常駐店裡嗎?

應該還有其他的理由,才會導致這樣的判決。

不管你認不認同,找到的案例,似乎法官都站在原告哪一邊

只要認定"雇傭關係"及在執行職務,雇主幾乎都是賠定了

後面的是否善盡監督之責,法官好像沒有很重視


下面更扯,靠行的小黃司機,計程車在外趴趴走,所屬車隊如何管得到?

司機是情緒失控,跟乘客吵架,等他下車後,開車把乘客撞死

明顯是司機個人殺人的行為,車隊還不是一樣被法官判要連帶賠償

小黃司機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定讞


司機撞死乘客 台灣大車隊判賠1048萬

98年9月,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與乘客杜讚修發生爭吵,把人趕下車後,加速將乘客撞死。家屬認為台灣大車隊有監督責任,訴請1975萬的賠償,但車隊主張運將林淵晟只是租用公司的GPS系統,公司也只負責派遣,和司機沒有雇傭關係,不須負責,法官卻認為,車隊對駕駛有選任和監督權,因此判決台灣大車隊,必須賠償被害人家屬,1048萬元,成為車隊為運將行為負責的首例。

98年10月20日凌晨,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因為和乘客杜讚修發生口角,竟然將他趕下車,再倒車,隨後加速衝撞,把杜姓男子撞飛一層樓高,害他頭部重創死亡,林淵晟被判20年徒刑,人還在監獄,家屬的傷痛,卻難以抹滅。
.....
http://news.tvbs.com.tw/local/59867
 

此文章於 2017-06-16 09:19 P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17-06-16, 09:17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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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spplkk2003
Advance Member
 
spplkk200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59
看來台灣的老闆這部份也是很雖小

超商店員打人公司要賠
砂石車一個心情不爽,撞總統府公司要賠

公司是神喔?隨時掌握行蹤的。
砂石車偏離原行車路線去撞,也才一、二分鐘內的事情。
超商店員打人,那更是幾秒內的事。

連坐處分實在不可思議。
__________________
<==龍馬的話,令我心有戚戚焉
舊 2017-06-16, 11:45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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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plkk2003離線中  
area51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天龍國
文章: 154
引用:
作者cheapen 02
毒趴聖地,某英文hotel,也沒被連帶求償。

8XL內褲主人跟W飯店老闆有雇傭關係存在?
舊 2017-06-16, 11:46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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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a51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leeko
如果訴訟技巧凌駕於司法正義之上,那就變成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悲哀社會。

這部分有個問題
哪個答案代表司法正義?一件事不同人難免有不同觀點
憑甚麼是以我的觀點代表正義而不是你的?
所以到最後往往會取決於誰提出的證據最充分,論述最有力

以我個人的立場來說,要店主負這個責任是感覺有點勉強。
引用:
作者tanpitt
砂石車撞總統府 駕駛、車行判賠223萬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Cxk6kiohZUKSDTA
要說扯這不更扯
砂石車司機衝撞總統府
車行還要共同賠償223萬

這裡又有個好奇的點
像類似這類判決,雇主可以再跟肇事員工求償嗎?
就像國賠後政府可對犯錯的公務員求償
舊 2017-06-17, 12:46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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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現在在線上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eeko
如果訴訟技巧凌駕於司法正義之上,那就變成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悲哀社會。


民事訴訟跟正義之間的關連性很低吧。
舊 2017-06-17, 12:48 A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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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skyang
Major Member
 
sky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地虎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DWEOOT105
送醫院就只是叫救護車而已

所以沒有你那麼多例外假設啦

餐廳有善盡食品管理的責任

但本案中的死者是死於是刀傷,兇手目標是為了取財

一個是被刺破頸動脈、一個是胸部被刺穿

要以食品管理的角度讓餐廳負責死亡責任

這就是一種無限上綱了

請問餐廳老闆有沒有被刑事判刑阿???沒有嗎!那來的"食品管理的角度讓餐廳負責死亡責任",根本是你把民事責任硬扯成刑事責任
舊 2017-06-17, 12:58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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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ang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newsnes
你說到重點了,檢察官如果無法同時處理那些案件,為何會被指派那些案件?

我認為並非他不能同時處理那些案件,而是他自己私自決定哪些案件重要要先偵辦,哪些案件不重要無須同時偵辦。既然如此,自己選擇不安排時間去偵辦該負責的案件,被處分就是自己該承擔後果,有什麼好抱怨?敢作不敢當?


因為案件量太多,每個檢察官依所在地檢署分案規則平均分擔案件,每個檢察官分到的案件數差不多。

每個檢察官都得自己衡量辦案時間,重大案件花費較多時間,一般案件花費較少時間,有些案件會優先處理,大家都一樣,不同的只是每個人手上案件的犯罪事實不可能一樣而已。

我個人認為現在在討論的檢察官剛好與閣下的猜測相反,不是不辦,而是小案大辦,每件案件平均花費的時間差不多,把精力花費在一般案件上,導致手上的案件消化不掉,嚴重影響案件的時效性,才導致積案太多。

此文章於 2017-06-17 01:05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7-06-17, 01:00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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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引用:
作者skyang
請問餐廳老闆有沒有被刑事判刑阿???沒有嗎!那來的"食品管理的角度讓餐廳負責死亡責任",根本是你把民事責任硬扯成刑事責任

前面很多人都說過了

刑事也好、民事188也好,都不能無限上綱

雇主所承擔義務範圍僅限於員工在執行工作業務時造成的意外,雇主有連帶責任

例如

外送店員在外送時撞到人,因為外送是雇主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護士打錯針,因為打針是雇主所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至於員工離開工作場所後,跑去拿刀捅死人,搶走別人珠寶

則是員工以個人的意志主動去行使犯罪

要求雇主去預料員工主動犯罪的行為並主動預防,這是強人所難

要求雇主去承擔員工主動犯罪的行為的後果,則是無限上綱

此文章於 2017-06-17 01:15 AM 被 DWEOOT105 編輯.
舊 2017-06-17, 01:11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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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離線中  
ycli692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484
引用:
https://www.facebook.com/CJYlawoffi...374471066075582
民法第188條規定之僱用人侵權責任,其特色在於採取:
「推定過失責任」(雙重推定: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執行職務具有過失、過失與損害發生間具有因果關係,僱用人得舉出反證推翻上開推定而免責)、
「連帶責任」及「衡平責任」(被害人因僱用人舉證免責,不能受賠償時,法院依被害人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
---
簡單說,事證一旦符合所謂「執行職務」的要件,即使僱用人成功地舉證免責,還是難逃衡平責任。況且,我國實務上嚴格認定僱用人的舉證免責,能夠舉證免責者,實為罕見,所以有學者(孫森焱法官)就認為實務操作上根本就是「無過失責任」。
---
另有論者(王澤鑑大法官)建議,乾脆修法為「無過失責任」,其理由如下:
1.現行法既設有舉證免責規定,僱用人常因此不願和解,在訴訟上多方設法證明其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當然在前提要件的執行業務上也會多加攻防),難免導致浪費資源。改採「無過失責任」,較能保護被害人,並具經濟合理性。
2.就公平正義而言,僱用人利用他人擴大其活動範圍,理應承擔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所生損害賠償責任,始足保護被害人(損益兼歸原則)。若從經濟分析的觀點,僱用人得以較少的成本預防損害的發生(通常為企業),並透過價格機能或保險分散損害,較具資源配置的效率。


破解方法是: 脫產
舊 2017-06-17, 01:13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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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li692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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