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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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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自由時報
〈台北都會〉監視器抓交通違規 議員:淪警察國家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99178 換了位子換了腦袋 引用自李茂生教授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 李茂生教授指出 除了隱私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好人與壞人這種二元區分符碼的使用,以及權力濫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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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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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人普遍都不太在乎隱私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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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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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看那幾篇報導 去年的時候很在乎.... 好啦,酸歸酸, 如果一個正面效益的政策因為政黨惡鬥無法通過, 結果換了個人突然就可以通過了 也是好事一樁啦 我不是說我認為這個政策具有正面效益... 這段時間不就不少前任受阻的政策, 就因為換了個人就OK了嗎.... 說真的真正對人民有益的政策要就趁現在還有品牌可以消耗的時候做 也剩沒多少時間可以消耗了 其他新任市長在柯P面前個個都跟XX一樣, 人家可不會長期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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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此文章於 2015-04-29 06:53 PM 被 blai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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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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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為什麼文林苑就可以拆很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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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豬寮
文章: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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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頂多觀感不好~官腔說法就是依法舉發~ 至於是否合理~由行政訴訟解決~ 重點是一般上班族小老百姓~哪有那個美國時間跑行政訴訟庭~ 再舉一個例子~我朋友先前在高速公路上~後方有台雙B已超過一百二十速超越他~ 但隨即踩煞車~因為前方有警察打雷射槍~但是警察卻是攔我朋友下來~ 說經過雷射槍測速~當下我朋友時速是126超速~開他超速罰單 我朋友當下跟警察理論~請問有超速照片嗎~對方說沒有~但是因雷射槍測出來為126~ 所以警方認定違規~依法開單告發~我朋友當下說沒照片我哪知道你打到的是我~拒簽罰單~ 警方說~拒簽也行~罰單照樣寄到他家~有異議去行政訴訟~ 我朋友先去交通裁決所申訴~說警方又沒有照片怎認定他超速~裁決所跟他說~因當下警方打的是你~就有權開單~ 我朋友說那請警方提出證據~裁決所還是巴啦一樣的話~ 最後我朋友舉出他行車紀錄器(有GPS時速紀錄),還有GARMIN導航的時速紀錄~ 裁決所跟他說~你這個未經認定~不予採信你當時的時速~我朋友就火了~GPS不準的話全天下的雷射槍也不可能準~況且又沒有拍到違規照片~ 裁決所就說~那你去申請行政訴訟吧~到現在行政訴訟還沒搞定阿~ 台灣是有罪推定論~是被告的人要去舉證自己無罪~不然全天下就是認定你有罪~ 此文章於 2015-04-29 06:59 PM 被 Teinlo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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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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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哥,是這樣的,orea2004兄在#52的意思是說, 如果市長不能用攝影機對交通執法的話,那平民的攝影設備怎能當作違規處罰的依據!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92&postcount=52 其實orea2004兄講的也對,況且他有經歷, 雖然我不知道他的違規何事項,但不論輕重應該都不重要! 這個我就要道歉更正了,因為我有開始想起朋友也有收到類似的罰單~ 所以被拍到,有人要被請去問話,也有人是被直接"頒獎"! 而這點我回答了orea2004兄攝影被舉發的問題雖然有誤, 但是就市長這部分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因為這個做法之前不論官`民攝錄的,都被拿來舉發, 但是後來被民代跟解釋法律的人砲口轟的,也只有官方(市政府) 所以現在問題點是在於當時被限制的是市府官方... 現在市府官方又要拿出來用,當然是不可能換市長就兩套標準! 而且當時轟攝影取締是警察國家的簡于晏, 現在又偏偏在柯P底下做事......她現在應該最尷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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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哈滋尬系 啾咪星球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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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開放民眾檢舉有獎金,像以前檢舉亂丟菸蒂垃圾一樣,連監視器都不用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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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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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滿搞笑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A4%A7%E4%BE%BF 引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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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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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這新聞是事後逕行舉發開的罰單 警方調閱沿線監視器發現,這名駕駛任意變換車道多達11次,依每次違規罰3千元計算,對這名駕駛開罰3萬3千元 http://news.tvbs.com.tw/entry/199662 --------------------------------------- 其實我是不贊成用監視器開單 也許在這任市長會乖乖用在違停熱點上 可是 誰曉得後來接任的市長 會不會在這基礎上擴大成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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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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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耶.....
違規就是違規, 是不是屬於犯罪的一種? 那犯罪就該處罰啊!!! 乾脆只要違規 , 直接死刑算了!!! 一直討論有意義嗎? 大家都別違規不就好了? 大家都別犯罪不就好了? 犯錯就是錯,還有可以講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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