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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自 自由時報
〈台北都會〉監視器抓交通違規 議員:淪警察國家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99178
換了位子換了腦袋

引用自李茂生教授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
李茂生教授指出
除了隱私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好人與壞人這種二元區分符碼的使用,以及權力濫用的問題。
     
      
舊 2015-04-29, 06:11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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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noname
引用自 自由時報
〈台北都會〉監視器抓交通違規 議員:淪警察國家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99178
換了位子換了腦袋

引用自李茂生教授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
李茂生教授指出
除了隱私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好人與壞人這種二元區分符碼的使用,以及權力濫用的問題。


台灣人普遍都不太在乎隱私權的...
 
舊 2015-04-29, 06:39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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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blair
Elite Member
 
blai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台灣人普遍都不太在乎隱私權的...

可是看那幾篇報導
去年的時候很在乎....



好啦,酸歸酸,
如果一個正面效益的政策因為政黨惡鬥無法通過,
結果換了個人突然就可以通過了
也是好事一樁啦

我不是說我認為這個政策具有正面效益...

這段時間不就不少前任受阻的政策,
就因為換了個人就OK了嗎....

說真的真正對人民有益的政策要就趁現在還有品牌可以消耗的時候做
也剩沒多少時間可以消耗了

其他新任市長在柯P面前個個都跟XX一樣,
人家可不會長期坐視不管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此文章於 2015-04-29 06:53 PM 被 blair 編輯.
舊 2015-04-29, 06:46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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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離線中  
藍色&憂鬱
*停權中*
 
藍色&憂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引用:
作者blair
可是看那幾篇報導
去年的時候很在乎....



好啦,酸歸酸,
如果一個正面效益的政策因為政黨惡鬥無法通過,
結果換了個人突然就可以通過了
也是好事一樁啦

我不是說我認為這個政策具有正面效益...

這段時間不就不少前任受阻的政策,
就因為換了個人就OK了嗎....

說真的真正對人民有益的政策要就趁現在還有品牌可以消耗的時候做
也剩沒多少時間可以消耗了

其他新任市長在柯P面前個個都跟XX一樣,
人家可不會長期坐視不管
執行力不佳怪政黨惡鬥

那為什麼文林苑就可以拆很爽
舊 2015-04-29, 06:57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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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憂鬱離線中  
Teinlong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豬寮
文章: 1,457
引用:
作者Jose Chin
行政訴訟與否應該也不影響賊頭的業績吧...


頂多觀感不好~官腔說法就是依法舉發~

至於是否合理~由行政訴訟解決~

重點是一般上班族小老百姓~哪有那個美國時間跑行政訴訟庭~

再舉一個例子~我朋友先前在高速公路上~後方有台雙B已超過一百二十速超越他~

但隨即踩煞車~因為前方有警察打雷射槍~但是警察卻是攔我朋友下來~

說經過雷射槍測速~當下我朋友時速是126超速~開他超速罰單

我朋友當下跟警察理論~請問有超速照片嗎~對方說沒有~但是因雷射槍測出來為126~

所以警方認定違規~依法開單告發~我朋友當下說沒照片我哪知道你打到的是我~拒簽罰單~

警方說~拒簽也行~罰單照樣寄到他家~有異議去行政訴訟~

我朋友先去交通裁決所申訴~說警方又沒有照片怎認定他超速~裁決所跟他說~因當下警方打的是你~就有權開單~

我朋友說那請警方提出證據~裁決所還是巴啦一樣的話~

最後我朋友舉出他行車紀錄器(有GPS時速紀錄),還有GARMIN導航的時速紀錄~

裁決所跟他說~你這個未經認定~不予採信你當時的時速~我朋友就火了~GPS不準的話全天下的雷射槍也不可能準~況且又沒有拍到違規照片~

裁決所就說~那你去申請行政訴訟吧~到現在行政訴訟還沒搞定阿~

台灣是有罪推定論~是被告的人要去舉證自己無罪~不然全天下就是認定你有罪~
__________________
鬼屋第N個鬼魂身分證ID:34143677
如需借用,請自便。感恩蛤!

”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人就是江湖,你怎麼退出?”

幫幫寶推廣連結,有需要請利用

此文章於 2015-04-29 06:59 PM 被 Teinlong 編輯.
舊 2015-04-29, 06:58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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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inlong離線中  
嗶雞
Power Member
 
嗶雞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引用:
作者0910940433
這很正常吧,後面記錄器拍到,警方或檢舉單位''確認''

你有觸犯的行為直接開罰

哪那麼有空請你泡茶....


...43...


大哥,是這樣的,orea2004兄在#52的意思是說,
如果市長不能用攝影機對交通執法的話,那平民的攝影設備怎能當作違規處罰的依據!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92&postcount=52

其實orea2004兄講的也對,況且他有經歷,
雖然我不知道他的違規何事項,但不論輕重應該都不重要!
這個我就要道歉更正了,因為我有開始想起朋友也有收到類似的罰單~
所以被拍到,有人要被請去問話,也有人是被直接"頒獎"!

而這點我回答了orea2004兄攝影被舉發的問題雖然有誤,
但是就市長這部分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因為這個做法之前不論官`民攝錄的,都被拿來舉發,
但是後來被民代跟解釋法律的人砲口轟的,也只有官方(市政府)

所以現在問題點是在於當時被限制的是市府官方...
現在市府官方又要拿出來用,當然是不可能換市長就兩套標準!
而且當時轟攝影取締是警察國家的簡于晏,
現在又偏偏在柯P底下做事......她現在應該最尷尬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5-04-29, 08:35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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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雞離線中  
Gemma Ward
Basic Member
 
Gemma War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哈滋尬系 啾咪星球
文章: 12
乾脆開放民眾檢舉有獎金,像以前檢舉亂丟菸蒂垃圾一樣,連監視器都不用裝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5-04-29, 09:58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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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ma Ward離線中  
公不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41
還滿搞笑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A4%A7%E4%BE%BF

引用:
作者呂秋遠_本文摘自呂秋遠臉書
代碼:
柯文哲 你的廉政委員腦袋裝大便
冒著被指責腦袋裝大便的風險,我還是寫了這篇文章。

如果違反交通規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的規定,原則上必須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才有開單的權限,如果是違規停車,則可以由經過訓練的交通助理開單。

例外規定也有,第一種情況,就是民眾逕行舉發(第7條之1),查證屬實後,可以由上述人員開單。第二種情況(第7條之2),則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可以逕行舉發。所以,根據條例規定,政府以「符合使用目的」的攝影機或是相機拍照,逕行舉發「超速」是可以的,但如果市政府(非民眾)要以拍照或攝影處理違規停車,必須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舉發」的前提,而且駕駛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依法來說,違規停車,不論臨時或非臨時(駕駛人不一定在場),如果要開罰單,都得現場開單,不能逕行舉發。而除非是符合第7條之1(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與第7條之2(逕行舉發,需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違規類型也有列舉限制)的情況,才可以用照相或攝影的方式舉發。

這麼說來,違規或併排停車可不可以由市政府照相或攝影逕行舉發?依法來說,違規停車與超速不一樣,確實符合特定要件才行,也就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駕駛人必須不在場。但是如何證明「不能或不宜」?如何證明駕駛人不在場?

是以,如果台北市政府堅持要定點照相或攝影舉發,又不能證明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舉發,以及駕駛人不在場,將來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取締規定,駕駛人只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罰單也有很高的機會被法官撤銷。

遑論另一個層次較高的觀點,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路口的監視錄影系統使用目的,主要在「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與一般用以取締超速或闖越紅燈之自動照相系統設備不同,所以他機關僅於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用之必要時,始得調閱、複製,治安警察將該監視器所攝得有關被違規人於系爭路口之車行資料,提供交通警察,作為處罰之事實依據,係就治安所需而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所定7 款例外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如果無法提出該以犯罪偵防目的而設置之監視系統攝得資料,何以得提供交通警察作為案件裁罰基礎之法律依據,又如何符合前揭例外事由,就會是違法取得個人資料,衡諸其對於人民隱私權之侵害係屬重大,難以經由比例原則之衡量而獲致合法之結論,應該無法作為裁罰事實之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80號判決,也同此見解)

換言之,違法取締所製作的罰單,除了可能被行政法院撤銷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的規定,台北市政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還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能得負擔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法律當然要為人服務,可是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們只能就現行的法律取締交通違規,否則不就是法治超越人治?照相可以取締超速,因為於法有據、抓肇事逃逸可以用監視器,因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的法規就只是有條件的同意以科學儀器取締違規停車,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監視器處理違規停車,那麼將來台北市政府可能要面臨罰單撤銷與求償的問題,市長準備好了嗎?


引用:
作者高俊清
奇怪也!!!怎批評柯市長違法的人,都是有挺藍色彩的呢???如果假設今天是連勝文當市長,他要這樣做,不知現在批評柯市長的人會不會改批評連勝文呢???


舊 2015-04-29, 10:34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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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不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國道警察第九隊指出,當前取締雪山隧道內超速,是透過安裝在南、北隧道各3組的測速固定桿,而未保持安全車距則以拍照舉證方式

雪隧超速目前還是傭拍照的喔

雪隧自動科技執法系統最快要明年才會驗收完成使用

何況超長隧道跟一般道路是不太一樣的


下面這新聞是事後逕行舉發開的罰單
警方調閱沿線監視器發現,這名駕駛任意變換車道多達11次,依每次違規罰3千元計算,對這名駕駛開罰3萬3千元
http://news.tvbs.com.tw/entry/199662

---------------------------------------

其實我是不贊成用監視器開單
也許在這任市長會乖乖用在違停熱點上
可是
誰曉得後來接任的市長
會不會在這基礎上擴大成其他用途
舊 2015-04-29, 10:40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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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chenyenbo
Major Member
 
chenyenb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8
很奇怪耶.....

違規就是違規, 是不是屬於犯罪的一種? 那犯罪就該處罰啊!!!

乾脆只要違規 , 直接死刑算了!!!

一直討論有意義嗎? 大家都別違規不就好了? 大家都別犯罪不就好了?

犯錯就是錯,還有可以講的嗎?
__________________
AMD R5-1600
AMD RX580-8G
ASUS TUF B350M
ADATA XPG Z1 8G*2
ADATA XPG SX7000 256GB
舊 2015-04-29, 10:45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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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enb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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