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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H
訪客
 
文章: n/a
聯強國際已經表態說:"民法不算什麼,只是用來參考!"

聯強國際已經可以放出:"民法不算什麼,只是算用來參考的依據"
試問哪位大大讀法律的!?
能回答難道民法只是用來賠錢用的嗎!?
另外!!以下的手機編號(或是機身編號)千萬不要買到因為這些都是有問題的(P.S都是聯強國際曾經換給我使用過的)!!
PHILIPS 639
[351669002258835;351669002173240;351669002152277;351669002032420;351669002310347;351669002304365;351669002305479],
NOKIA 6610i
[353382008817186;353382006819196]
     
      
舊 2005-02-25, 10:1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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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horng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149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亙古不變的道理。
 
舊 2005-02-26, 02:55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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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horng離線中  
FlyNews
*停權中*
 
FlyNew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民法是,你要告他才會參考,
但如果告都不告,連參考都不必.
舊 2005-02-26, 03:26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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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離線中  
朱哈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中和
文章: 217
是啊!一個人的力量不夠尤其是那些自以為是的大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
不是說好不再愛你,為何無法讓自己狠心去忘記妳
不是說好不再想你,為何孤單時腦****現的都是妳
不是說好不再見你,為何還天天期待著偶然的相遇
不是說好獨立堅強,為何夜靜人深總聽見我的哭聲
不是我放不開,而是和妳有過太多刻骨銘心的回憶
假如人的愛有限,我想我已經把我這愛全都給妳了
舊 2005-02-26, 04:20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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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哈離線中  
yms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桃園縣
文章: 160
樓主要不要說說看事情的始末來參考一下....
聯強一直都是很強勢的!! 從當初剛喊手機2年保固時,市場幾乎被它瓜分了一大半,是沒錯啦!! 維修速度確實蠻快的,只要抓不到你人為的證據,二話不說會馬上換版子給你(當然是維修後的良品 )但是只要你有一點點人為嫌疑,他會更快速的為您報上維修價格的........... 說實在,我知道這樣的服務是算好還是不好???
舊 2005-02-26, 04:54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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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st離線中  
AMD-Ti
Elite Member
 
AMD-T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Großdeutschland
文章: 6,997
個人一向沒對此代理商有好印象過
舊 2005-02-26, 06:49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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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Ti離線中  
staroce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永和
文章: 2,406
事發生了啥大事呢??
舊 2005-02-26, 10:18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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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ocean離線中  
joelou1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萬華
文章: 156
雖然不太了解你的意思,不過我猜想是有關官司訴訟的問題,因此正確說法是民法用來求償,但較曠日費時,所以建議你告他詐欺,則屬於刑法,詐欺一但成立,則聯強負責人必須判刑,而且一旦提訟則告訴人不得因為達成和解而撤訴,因為這是公訴罪.以你的情形初步判斷,詐欺應可成立.
舊 2005-02-26, 02:3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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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lou1離線中  
C.I.H
訪客
 
文章: n/a
故事是這樣子地~
媽媽拿了一些錢偷偷塞給我竊聲私語說:"弟弟,用這筆錢買一支好一點的手機!"當時的我看到媽媽說的話就這樣處景傷感~~
今年民國93年9月17日購買PHILIPS 639手機(這支聯強國際獨家代理!此時空機價格8,800元)買了這支手機此時我非常非常快樂我的MOTO V8088(神腦國際代理)用了好久終於可以換了!也因此我也很小心的使用!直到那天的開始也是痛苦的回億~~~

*送修過程:
第一次到第三次送修地點:台北市、光華商場、聯強國際維修站「直營門市光華站」【時間約為民國93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當時所花的交通運輸費[悠遊卡累計]約為:$500-),第四到六次送修地點:台北市、聯強國際大樓、聯強國際維修站「總公司」【時間約為民國93年11月中旬至12月今天且手機仍扣留在聯強國際】(當時所花的交通運輸費[悠遊卡累計]約為:$400-)。
*對話過程:
其中一透過聯強國際客服(客服電話:02-2506-3320)、線上客服和主管(溫女士)皆有說過:「新電腦不會當機,就不叫做新電腦;相對地,新手機不會當機就不叫做新手機。」等類似的話(當時所花的電話費(含六張IC用完)約為:$1,400-)。二透過聯強國際維修站「總公司」一位受過PHILIPS受認證許可及教育訓練的廠長說:「1.新手機在撥打電話、收發簡訊、使用鬧鈴及手機當機變成手電筒的現象都算是正常現象、2送修後,手機只能確保今日是OK正常地;但是明日之後不能正常使用說穿了要憑用戶的運氣」等類似的話。
3.過程之受氣及冤屈:在第二和三次之間的送修我無意間聽到客服和維修工程師說我澳客、在與電話中的聯強國際線上主管有用類似威脅【註1】的語氣與我交談「談話內容:本電話有錄音,再打來告你妨礙公務」、在第六次送修手機時,聯強國際維修站「總公司」一位受過PHILIPS受認證野i及教育訓練的廠長說:「是我把手機的天線刻意製造一個缺損且將給我扣上莫須有的罪名!」
*爭執過程:
在與電話中的聯強國際線上主管與我交談意謂者:「講一些有的沒的五四三的話、然後說手機有問題去找PHILIPS、訴求不明確且裝作什麼都聽不到,然後嗶嗶掛斷。」,在第六次送修手機時,聯強國際維修站「總公司」一位受過PHILIPS受認證野i及教育訓練的廠長在民國93年12月17日早上(10點左右附近)打電話給我說:「先講一些有的沒的五四三的話,然後又說是我把手機的天線刻意製造一個缺損且將給我扣上莫須有的罪名【註2】!因為,當時我很生氣無故被冠上莫須有的罪名導致我(當時極度憤怒)就跟他說:『先生,你和我一起發誓好嗎?我向我的宗教信仰發誓我沒有刻意破壞手機上的天線,若有此事必將天誅地滅、絕子絕孫、…等話。然後我說:先生,你不要昧著良心做事、昧著良心喔!你能對你的宗教信仰或是對我的宗教信仰發誓!若是你昧著良心做事、昧著良心說話你必將天誅地滅、絕子絕孫、…等話,然後他說先生,我可以告你人身攻擊【註3】…嗶嗶掛斷。』」
一直到今天21日的我到聯強國際大樓(坐中山國中捷運站)始終沒有結果…
*中間過程的結論:
聯強國際總公司(蔡女士「公司最大後來說是客服最大,這是她說」)開出三個條件:1.若是全額退費告訴她購買經銷商在哪【註4】?、2.繼續一直更換手機、3.更換同等級低階的手機【註5】。
而我的訴求配合他所開出三個條件「另外!附帶二個條件就是(1)聯強國際代理的手機在撥打電話、收發簡訊、使用鬧鈴…等使用下當機及手機當機變成手電筒的現象都算是正常現象;(2)送修聯強國際的手機後,手機只能確保今日是OK正常地;但是明日之後不能正常使用說穿了要憑用戶的運氣【註6】。以上兩個條件做一份公開的證明書」:這兩點2.繼續一直更換手機、3.更換同等級的手機,以上聯強國際無法做到我開出的條件。我甚至叫他們做一份保證書…等類似書面文件居然做不到!那我若是選擇後面兩點豈不是沒有保障呢!?

現在我一直到僵持到最後12月28日聯強國際終於拿了一支手機(官方宣稱這是NOKIA 6610i新品),而當時我看到那支手機結果赫然發現到此手機盒子包裝有異常!我就跑到他們總公司[顧客至上]【註8】的看板下繼續找那位蔡女士也透過又遇到曾女士(還是鄭女士我也沒有聽清楚!)我用測試的方式問她妳能確定這是新手機【註7】嗎!?她就說了新品就是新品哪裡還有分別...等!我之所以這樣子問就是我知道那支手機我可以確定絕對有人用過在放回去,所以我才會回去質疑她說的話!最後因為如此所以就繼續換下去了~~

疲憊的心情~~
每當看到路上的人使用手機時,我就會觸景傷感回想到[媽媽拿了一些錢偷偷塞給我竊聲私語說:"弟弟,用這筆錢買一支好一點的手機!"]唉~~~此時的我快絕望了!
2004年今天12月30日禮拜四(再過一天就要邁入2005年了!),我全副武裝【註9】到了聯強國際大樓的直營維修站來拿我手機;我為了慎重起見每個細節都一一檢查~~~終於!拿回了手機,但是也許吧!因為這件事歷經波折的我!心機開始很重~~
他們的廠長在我都準備收拾的同時!他說:"這支手機機身編號和盒子不同!!"我就很明確跟他說:"在第5次和第6次更換時他只拿單手機給我並非連盒子給我!此時他又來給我扣帽子~~
最後可能他想爭執這麼久~~(謎)~~

最後!!我終於在2004年12月30日的今天終於贖回來了!!中間的雖有不甘心至少我享有手機用總比沒得用好~~~
我所以我發誓:"我再也不敢買聯強國際代理的任何產品了!!真的即使是我喜歡的東西我寧可不要了!!"
可是~~
他們說了:"民法不算什!只是用來參考的依據!而且他們有25位律師團,他們只遵守公司訂的法"這是否隻手遮天呢!?

【註1】不知道這算不算威脅或是恐嚇!?
【註2】這是否屬於人格權受侵害!?
【註3】這是否屬於人身攻擊!?
【註4】她(蔡女士)知道我是93年9月中旬購買,再加上中間時間拖到現在我的購買收據搞不清楚放到哪!
【註5】她(蔡女士)說要換手機需要詢問主管,結果到頭來換來換去因為手機這種產品價格逐漸下降所以是由她選出來!而不是我指定的。
【註6】在符合行動電話說明書(或是手冊)的使用之下發上述問題皆為產品的正常現象。
【註7】指的是新品!我對[新品]的定義是全新未開封且沒有人使用!
【註8】倒不如改:"公司至上,顧客至下"還差不多~~
【註9】我帶了數位像機,手術套,指紋魔貼和小刀等
最後,因為他們做不到我的訴求且中間均都是用電話交談且他們都有用"錄音"不知道這樣子"錄音"有可能"截錄"嗎??利用"截錄"方式就可以斷章取義的方式!!
以上是事情原委經過~~
但是!!到了現在卻推說是原廠(指的NOKIA,負責人:趙柯林)說品質及操守問題叫我去找NOKIA原廠~~~~就這樣子我就聽聯強國際(負責人:苗豐強,客服主管:蔡妙幸)

此文章於 2005-02-26 07:57 PM 被 C.I.H 編輯.
舊 2005-02-26, 07:49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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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ey che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joelou1
雖然不太了解你的意思,不過我猜想是有關官司訴訟的問題,因此正確說法是民法用來求償,但較曠日費時,所以建議你告他詐欺,則屬於刑法,詐欺一但成立,則聯強負責人必須判刑,而且一旦提訟則告訴人不得因為達成和解而撤訴,因為這是公訴罪.以你的情形初步判斷,詐欺應可成立.

雖然只是個小錯誤,雖然只是個用語問題,還是想說一下:
你所指的「公訴罪」,正確用語應該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他是相對於「告訴乃論之罪」的一個法律名詞。
至於「公訴罪」,嚴格來說應該是個錯誤的法律用語。因為,「公訴」是指檢察官偵查之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向法院請求訴追的一種訴訟程序。公訴的相對概念是「自訴」,也就是指由被害人自行像法院請求訴追的另一種訴訟程序。
舊 2005-02-26, 09:5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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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ey ch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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