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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呆子國
文章: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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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東西寄不見理賠的問題????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因為前一陣子要搬家(三月二十八號) 所以委託中連貨運幫我記了一些家當回我老家(因當時中連貨運最近) 結果東西到了家了 本來寄了五件 結果只到了四件 就打電話去詢問 他告知可能中途延誤了 再等個一兩天 好吧 那就只好耐心的等吧! 等了一星期 東西還是沒來 中間又間斷的打了幾次詢問電話 但每次都是叫我在等等 要不然就是互相推皮球 一個說可能是松山站有問題 一下說可能宜蘭在沒收好...... 最後打電話再去 本想叫我再等 我就告訴他 我已經等了一星期了 我等不下去了 於是當時的人叫我晚點再打電話給某先生 這是他承辦的業務 ok 當天稍晚跟那位先生聯絡上之後 他告知我他會去倉庫找找 有沒有找到都會告知 於是我又癡癡的等了兩天 結果還是一通電話都沒有 打電話再去 他告知我沒有找到於是就沒有告知! 當時就有點火 反問了他一句那是不是永遠找不到就永遠不用打了呀! 當時我的口氣一下之間變的很差 他承諾一定在努力的去找 又過了兩天 完全沒動靜 就又打電話去問了 他才告知我可能弄丟了 要我填寫 要我去宜蘭的中連貨運 填寫單子 寫好寄出後 那位承辦的先生 過兩天打電話給我 說要再附貨物價格證明書...要不然不能接受理賠 就跟他說都是自己的家當(包含我的一些日常衣物(有滿多是名牌的,真的很心疼),硬碟,雜物......) 哪裡生出來價格證明書(當時口氣很不好的告知.小弟從來沒口氣那麼不好過) 他才告訴我說 那就蓋上自己的章證明價格就好 然後要小弟我等候通知 到現在又過了兩星期了 完全沒有回應 今天已經是5月2號了 我想請問有無人有這種經驗 碰到這種想拖的爛廠商 我是打算今天如果再打電話去都沒有結果的話 就要採取一些行動了(已經前前後後打了二十幾通電話了) 這是是要寄出存證信函嗎?還是有其他的方法?? 或其他的一些法律行動 如果是要用存證信函 有需要注意的東西嗎 還是要如何辦理? 麻煩各位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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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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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轉貼我的郵件....你參考看看吧
請大家特別注意存證信函部分,並forward給你所認識的人, 讓大家都知道碰到類似事件的最佳處理方法 . 案例一 : 沒有打電話回來取消就表示你要訂閱 各位,我本是台新銀行VISA的用戶..使用了約4年。平常台新銀行都會寄一些郵購或介紹商品的目錄給我兩個月前,我開始收到台新銀行寄的『女性看的雜誌』(我忘了名字)我當作是廣告介紹也就丟在一旁,結果收了幾期以後,發現竟然開始以訂閱雜誌的名義扣款.... 我打電話去台新問,他們的回答是:當你收到雜誌,如沒有打電話回來取消就表示你要訂閱。這是什麼時代,台新銀行還搞這種飛機,如此的強迫推銷方式,是不是我有收到的垃圾郵件都要一個個的仔細看?而且打電話抗議後,竟然只是取消訂閱,而不是取消我不承認的扣款...這種台新銀行....雖然雜誌一本40元,但是我感覺到我的尊嚴被踐踏。當大家要申請信用卡時也請多考慮一下吧 案例二 : 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公司,就視同購買 很多年以前,我那位朋友(以下簡稱A小姐)訂了讀者文摘一書,期間該雜誌便不斷的寄一些垃圾型錄給她,她的處理方式跟上面那位先生一樣,不予理會。可是呢他的另一半在所有的垃圾型錄中相中了一套CD,且可以試聽十天,於是下了訂單訂購,也付了錢喔 ! 可是惡夢便開始了,原本他們只想訂一套,因為那一套實在不怎麼樣,而且價錢相當貴一點都不物超所值,又不好意思退,只好付錢囉 ,沒想到過一陣子 ,該雜誌沒有經過她同意便擅自又寄了一套百科全書給A小姐, 於是A小姐便打電話給讀者文摘,說明不想訂閱,很絕的是,讀者文摘要她將該產品以掛號寄回。天啊,那麼一大套的書要她用掛號寄回,光是郵費就不知道是多少錢了?且要花時間去寄,如果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公司,就視同購買,OK,A小姐便這樣認栽了!?沒隔多久,讀者文摘又寄了另一套給她,也是同樣未下訂單,未曾訂購,這回A小姐火了,又打電話給讀者文摘,說明並不想購買的意願,而對方所給予的回答仍舊是一樣,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A小姐說,可不可以停止再寄了,她實在不想多花時間和金錢去處理這件事,對方也爽快的允諾說 好,於是A小姐心不甘情不願的寄了回去!以為惡夢就此結束,過了沒多久,讀者文摘又依相同的手法寄上了第三套,A小姐真的火冒三丈了,因為前 前後後她不知花了多少錢去寄了,而且表明不想再訂購,而讀者文摘像是吃定了人似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寄東西給她,難怪她會火大,這次A小姐很生氣的打電話抗議,沒想到卻換來對方的冷言冷語,且態度相當惡劣,A小姐說她要將此事投訴消基會,接電話的小姐說"好啊妳去投訴啊 "各位,這樣的雜誌社,你們還敢訂嗎? 遇此問題的 解決方法是 1.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例如收到的時間,寄出的郵局等,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 2.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把話說清楚,例如:某月某日收到貴公司寄發之某物,掛號單號為某號,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請貴公司詳察,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儘速派員取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人不負保管義務,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請於七日內將郵資(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及處理手續費(另加100元)共計某元,現金袋寄至某地址某人收。逾三十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品,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切勿自誤! 3.副本寫消費者保護協會 4.到郵局去寄出,則郵局會留一份(郵局存證用),一份寄去該公司(這份一定要寄),一份自己留存(千萬要收好至少留存五年),一份寄消費者保護協會(不寄也沒關係)接下來就高枕無憂了!有人用這個方式成功的處理了六個案例,謹供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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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新開的店
文章: 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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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你詢問了,兩位法律朋友,他們的回答如下:
法律帥哥的回答: 我覺得你還是和貨運行好好的談賠償的事比較好, 因為如果進入訴訟程序, 那麼你就必須舉證所遺失東西的價值, 如果沒有辦法舉證就會受到敗訴判決。 由問題觀之, 想必托運人當初在托運時並沒有要求運送人填寫托運清單, 所以遺失的東西價值就必須由托運人舉證, 打官司對你不見得有利, 所以我給閣下得建議是好好和貨運行談賠償。 Brady 的回答: 依據民法第639條之規定, 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 運送人對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依樓上網友之敘述, 可見於託運時並未向貨運公司報明, 因此若進入訴訟程序要貨運公司完全賠償的可能性並不樂觀。 所以如果已和貨運公司達成賠償協議, 則可依據雙方的協議來請求賠償, 若對方遲不理睬, 寄發存證信函是可行之方法, 至少讓對方知道你有訴諸法律途徑解決的最壞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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