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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qale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尋人]20120606 1030 於信義誠品B2小七遺失悠遊卡的人

對不起,我拿到你的卡Orz,我不是故意的

請拿你的購物發票或是任何有你卡號的消費單據於信義誠品B2小七領取你的悠遊卡

還請諸位版眾大德可以問一下親友是否遺失

感謝!
     
      
舊 2012-06-06, 12:4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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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qalea離線中  
E.A.G.Y.O.O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送警察局,三成獎金捐公益.
 
舊 2012-06-06, 12:4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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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Y.O.O離線中  
d12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引用:
作者E.A.G.Y.O.O
送警察局,三成獎金捐公益.


不是只剩下一成
舊 2012-06-06, 12:51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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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23離線中  
E.A.G.Y.O.O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引用:
作者d12123
不是只剩下一成



改法條沒那麼快吧,立委很懶.
舊 2012-06-06, 12:5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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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Y.O.O離線中  
kqale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引用:
作者E.A.G.Y.O.O
送警察局,三成獎金捐公益.


我已經拿到小七那邊了Orz

想說貼在PTT八卦版∼失主比較看的到,想不到我權限貼

有好心人可以幫貼嗎?
舊 2012-06-06, 01:02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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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qalea離線中  
d12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引用:
作者E.A.G.Y.O.O
改法條沒那麼快吧,立委很懶.

已經通過了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拾得遺失物報酬上限,由原訂遺失物價值三成調降為一成
由於近年來民法物權編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規定,引發社會各
界關注,朝野立法委員先後分別提出各種不同版本修正意見推動修法
,今日(101年5月29日)上午,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及
第805條之l修正草案。
日前(101年5月9日)於第8屆第l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6次全體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朝野立法委員提出之各種不同版本,
經兼顧傳統拾金不昧美德與鼓勵主動交還拾得物,使物盡其用,作成
決議,於今日完成修法。本次修法重點為:
(一)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之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三成調降為一成。
(二)參酌本部建議增訂有受頜權人給付遺失物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報酬,避免具體個案拾得人
請求遺失物報酬事件導致不公平之現象產生。
(三)本次同時修正第805條之1第2款規定,課予拾得人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
(四)為展現社會公義,增加805條之1第3款規定,如有受領
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
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本次修法將使拾得遺失物得請求報酬制度面,更能符合社會大眾一般的法律感情及社
會公義。
舊 2012-06-06, 01:0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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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23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我對於撿到東西之後
不願意送到警察局
卻寧願在BBS/網站上po文的人的心態感到很奇怪

為什麼你會覺得失主剛好會上那個網站甚至那個板?
我一個月看八卦版的次數很難超過一次
都是剛好FB有鏈結才會點過去
誰沒事掉東西會去八卦版?

之前還看過心態更奇怪的
跟女友去女廁所打炮, 撿到一個女生的證件
不拿去百貨公司櫃台或者警察局
反而跑去PTT的地方版po文
要失主跟他聯繫

奇怪, 是看到身分證上相片很漂亮,
想趁機認識對方並索取聯絡方式嗎?

撿到東西不送去警察局就是侵占
舊 2012-06-06, 04:23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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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一心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90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我對於撿到東西之後
不願意送到警察局
卻寧願在BBS/網站上po文的人的心態感到很奇怪

為什麼你會覺得失主剛好會上那個網站甚至那個板?
我一個月看八卦版的次數很難超過一次
都是剛好FB有鏈結才會點過去
誰沒事掉東西會去八卦版?

之前還看過心態更奇怪的
跟女友去女廁所打炮, 撿到一個女生的證件
不拿去百貨公司櫃台或者警察局
反而跑去PTT的地方版po文
要失主跟他聯繫

奇怪, 是看到身分證上相片很漂亮,
想趁機認識對方並索取聯絡方式嗎?

撿到東西不送去警察局就是侵占



撿到東西不送去警察局就是侵占?

要意圖侵佔才叫侵佔...

持有遺失物後,到網路上找失主,不算侵佔...

當然如果找不到人 且時間過了很久又沒送去警察局就可能另當別論了
舊 2012-06-06, 04:4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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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離線中  
kqale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我對於撿到東西之後
不願意送到警察局
卻寧願在BBS/網站上po文的人的心態感到很奇怪

為什麼你會覺得失主剛好會上那個網站甚至那個板?
我一個月看八卦版的次數很難超過一次
都是剛好FB有鏈結才會點過去
誰沒事掉東西會去八卦版?

之前還看過心態更奇怪的
跟女友去女廁所打炮, 撿到一個女生的證件
不拿去百貨公司櫃台或者警察局
反而跑去PTT的地方版po文
要失主跟他聯繫

奇怪, 是看到身分證上相片很漂亮,
想趁機認識對方並索取聯絡方式嗎?

撿到東西不送去警察局就是侵占


冤望阿∼我已經把攸遊卡交給那家小七保管啦∼
因該不會有人去小七買東西然後悠遊卡掉了跑去警察局找吧
證件類/現金/信用卡的當然沒話說,交給警察局
悠遊卡去到警察局∼是想等X個月之後無人認領就可以自己領回嗎XD
還是拿到小七請他們幫忙找會比較好吧
舊 2012-06-06, 08:06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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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qalea離線中  
eddiese
Master Member
 
eddies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只在此山中_雲深不知處
文章: 1,639
這裡的鄉民酸小7都來不及了怎麼會到小7消費...
__________________
==香水芬芳只是短暫~~音樂感動心靈才能長久==
舊 2012-06-06, 09:0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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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ies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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