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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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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20120606 1030 於信義誠品B2小七遺失悠遊卡的人
對不起,我拿到你的卡Orz,我不是故意的
請拿你的購物發票或是任何有你卡號的消費單據於信義誠品B2小七領取你的悠遊卡 還請諸位版眾大德可以問一下親友是否遺失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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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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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警察局,三成獎金捐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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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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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只剩下一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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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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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改法條沒那麼快吧,立委很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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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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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已經拿到小七那邊了Orz 想說貼在PTT八卦版∼失主比較看的到,想不到我權限貼 有好心人可以幫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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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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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已經通過了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拾得遺失物報酬上限,由原訂遺失物價值三成調降為一成 由於近年來民法物權編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規定,引發社會各 界關注,朝野立法委員先後分別提出各種不同版本修正意見推動修法 ,今日(101年5月29日)上午,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及 第805條之l修正草案。 日前(101年5月9日)於第8屆第l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6次全體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朝野立法委員提出之各種不同版本, 經兼顧傳統拾金不昧美德與鼓勵主動交還拾得物,使物盡其用,作成 決議,於今日完成修法。本次修法重點為: (一)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之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三成調降為一成。 (二)參酌本部建議增訂有受頜權人給付遺失物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報酬,避免具體個案拾得人 請求遺失物報酬事件導致不公平之現象產生。 (三)本次同時修正第805條之1第2款規定,課予拾得人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 (四)為展現社會公義,增加805條之1第3款規定,如有受領 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 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本次修法將使拾得遺失物得請求報酬制度面,更能符合社會大眾一般的法律感情及社 會公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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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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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撿到東西之後
不願意送到警察局 卻寧願在BBS/網站上po文的人的心態感到很奇怪 為什麼你會覺得失主剛好會上那個網站甚至那個板? 我一個月看八卦版的次數很難超過一次 都是剛好FB有鏈結才會點過去 誰沒事掉東西會去八卦版? 之前還看過心態更奇怪的 跟女友去女廁所打炮, 撿到一個女生的證件 不拿去百貨公司櫃台或者警察局 反而跑去PTT的地方版po文 要失主跟他聯繫 奇怪, 是看到身分證上相片很漂亮, 想趁機認識對方並索取聯絡方式嗎? 撿到東西不送去警察局就是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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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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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撿到東西不送去警察局就是侵占? 要意圖侵佔才叫侵佔... 持有遺失物後,到網路上找失主,不算侵佔... ![]() 當然如果找不到人 且時間過了很久又沒送去警察局就可能另當別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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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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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冤望阿∼我已經把攸遊卡交給那家小七保管啦∼ ![]() 因該不會有人去小七買東西然後悠遊卡掉了跑去警察局找吧 證件類/現金/信用卡的當然沒話說,交給警察局 悠遊卡去到警察局∼是想等X個月之後無人認領就可以自己領回嗎XD 還是拿到小七請他們幫忙找會比較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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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只在此山中_雲深不知處
文章: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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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鄉民酸小7都來不及了怎麼會到小7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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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芬芳只是短暫~~音樂感動心靈才能長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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