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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STAR
Advance Member
 
SKYSTA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446
請教一下:
AMP中有兩個調整旋鈕:BASS和TERBLE
如果我記得沒錯的話,BASS是用來加強低音,而TERBLE是
用來加強高音的....
請問:
(1)我將這兩者調到最大時,聽起來的量感的確有加強...
但這樣子做是否會影響到音質呢?(我是指和預設值:中間
值時來比較...)
(2)調整這兩個,會影響到超重低音的部份嗎?

另外請教一個問題?
由於我的五支喇叭都是聯合國的(若加上超重低音,則共有
四種廠牌)(中置一種,主聲道一種,環繞一種,重低音一種)
除了重低音是DQ-12有點牌子外,其它五支喇叭好像都是沒
聽過的牌子..而且都很便宜...所以我一直對這五支喇叭
後面所標明的規格,抱持著懷疑的態度....也就因此往往
是要將其五支喇叭設成LARGE還是SMALL..不知如何選定?
(假設不使用超重低音的情況之下)
請問:
(1)這種雜牌喇叭所標示的規格....可信嗎?
(2)喇叭廠牌及規格如下:
中央聲道:CHARL AV920
30HZ~22KHZ , 90ds+-20dB , 110W~180W
8 ohms
主聲道 :Hinson XE-910
35HZ~20KHZ , 92dB , 60W~120W
8 ohms
環繞聲道:TS 525
50HZ , 90dB
4~8 ohms
(3)如果以上規格可信的話,那是否就是可以將中央及主聲
道給設成Large呢?因在網站中曾看過有人說過,只要
是能再生50HZ以下的喇叭,都可稱得上是大喇叭,是嗎?
(4)在還沒有買重低音前,我是將喇叭給設成Large的,實
際聽的感覺,低音部份好像都還可以,也就是有振撼效
果...但我家的地板是架空的木地板,這是否就是振撼
效果的來源...我就不清楚了...
直到有回我在看007--縱橫天下時,總感到影片中的爆
炸沒什麼威力,所以才去買超重低音...然後將其它喇
叭全設成Small...後來就感受的到其低頻威力了...
當然後來也去試了以前看過有感到威力的影片,總認為
加上重低音後,其威力有加強了!!
請問像這樣的情形,是否表示我的喇叭其實應該不能稱
得上是大喇叭囉!!也就是說雜牌的規格是不能相信的?
(5)如同第四點,就算是有名氣的廠牌的喇叭,在配合重低
音時,不管怎樣就是要把五支喇叭全部設成Small就對
了,是嗎?(也就是說重低音喇叭在處理上會比主聲道
來的好...是嗎?)

最後再請教一個問題?
就是您們的AMP音量都設在什麼位置呢?
像我之前是設在9點到9點半的位置...後來設在10點的位
置,結果發現整個量感及解析部份,都提升了起來...
不過這樣的位置經常會受到樓下的抱怨,因此想請教一下,
在搭配任何AMP或我的A2時,能有最好的量感及解析時的位
置,應該將音量設在何處呢?

還有個有關法律上的問題...我記得沒錯的話,噪音管制條
例好像是指在晚上10點後到隔日早上6點(還是8點,,我忘
了...),也就是說在這段時間內若有吵到別人,並被舉發的
話,好像是會受罰的....
所以我每次想看影片或聽音樂時,總是選在中午或下午時,
但壞就壞在我家樓下的...好死不死..不管在什麼時間,只
要我將音量調得大一些,就會經由架空的地板,將低頻傳到
他家...然後他們就會請管理員打電話上來要我將音量調
小一點...這...這...實在令我感到很生氣..我又不是在
管制時間中去吵到他們....所以請有這方面經驗的人是否
可以告訴我...如果在這管制時間外有吵到別人時,別人想
要去檢舉我,是否站得住一個理字呢?

註:我的AMP是YAMAHA DSP-A2

在此先謝謝您們的回答了!!
     
      
舊 2001-03-16, 09:33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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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STAR離線中  
CHIANG
Moderator

 
CHI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文章: 2,489
你說的設定問題裡面大概都有
如果還有其它設定問題再pass上來這裡很棒!有很多人樂意為您解說
我用Yamaha DSP-A1與您的機器差不多這一篇轉貼供您參考

Yamaha DSP-A2 DTS/Dolby Digital環繞擴大機 吳孟翰

性能規格
●形式:DTS/Dolby Digital環繞擴大機
●新開發DTS/Dolby Digital/Dolby Pro Logic解碼及DSP處理IC:Yamaha YSS918
●額訂輸出功率(RMS):左中右及兩個後環繞輸出功率各100W(八歐姆阻抗),兩支前環繞效果聲道輸出功率各25W(八歐姆阻抗)
●最大輸出功率(MAX Power):左中右及兩個後環繞輸出功率各135W(八歐姆阻抗),兩支前環繞效果聲道輸出功率各35W(八歐姆阻抗)
●數位聲音輸入:AC-3 RF一組、同軸一組、Toslink光纖四組
●數位聲音輸出:Toslink光纖一組(MD錄音用)
●類比聲音輸出:九組
●具備5.1聲道信號輸入端子
●音場總數:36個,Hi-Fi DSP共14個,Cinema DSP共19個、Dolby Pro Logic、Dolby Digital、DTS
●尺寸(寬×高×深,mm):473×171.5×470
●重量:21公斤
●代理:功學社天韻音響(02-2325-4321)

(1) 音質4(2) 音場4.5(3) 搭配性4(4) 使用便利性4.5(5) 價格價值比4

你相信要體驗香港紅磡會館的演唱會氣氛,不必飛到香港嗎?嘿嘿,Yamaha DSP-A2就能帶領你進入紅磡的大門喔。或許這樣形容Yamaha DSP-A2 Hi-Fi DSP音場的神奇,有點誇張了些。但是在音樂DSP音場的模擬能力上,Yamaha真的是日本眾多廠牌中的「獨孤求敗」,可說打遍日本無敵手啊!就以筆者拿鄭秀文在香港開演唱會的實況錄音專輯,這張錄音效果 不怎麼樣的CD來播放,經過利用Live Concert這個音場加上把參數細調後,(將其中的Room Size改為2.0、INIT.DLY改為13ms,而LIVENESS改成3),整個聆聽音場結像竟然跟這張CD當時錄製的環境不謀而合。由於紅磡是屬於環形會場,所以歌者的前後方都會有觀眾,在DSP-A2發功之後,整個十坪 大的視聽室裡,創造出大出原本視聽室數倍的空間感,更驚人的是前方音場出現了觀眾、舞臺、觀眾的清晰層次感,而後方音場則有著拉得又遠又熱鬧的觀眾歡呼聲。閉上眼睛想像一下,自己就已經來到演 唱會的現場,呼,這種感覺真是「爽啊」!你覺得座位太後面覺得不夠暢快嗎?沒關係,這時再把INIT.DLY數值慢慢地往上加,你就可以直進VIP區,享受貼近舞臺聆聽的快感,這就是Yamaha高級機種的Hi- Fi DSP奇妙之處,也是我喜愛Yamaha的地方。

再述與老大哥A1的不同!

啊,能夠把玩Yamaha的高級機種,真是工作的一大樂趣。其實話說回來,當筆者接到撰寫這篇文章的任務時,我真的陷入了一陣迷惘,因為Yamaha DSP-A2這部環繞擴大機的性能與表現,經廖主編於上一期燒機速報中精闢地分析之後,在性能部份可以著墨之處已經不多了,若是我一再重複這些話題似乎有點浪費篇幅,想到這裡還真有點不知如何下筆, 經過幾番思索,我想這篇文章就著重於調整、搭配與聲音表現方面吧。不過……不提DSP-A2的特色,又怕文章不夠詳盡,因此折衷之道就是以大綱條例方式,簡單穿插DSP-A2的性能特色及跟A1不同之處,或許 這樣會使得整篇文章顯得不夠流暢,就請大家多多包涵嘍。

Yamaha DSP-A2的主要特色:(一)DSP-A2採用全新開發的心臟(CPU)YSS-918,這顆晶片負責Dolby Digital、dts、Dolby Pro Logic三種音效的解碼及Hi-Fi DSP音場的處理,可以說是DSP-A2最重要的一顆元件。(二)DSP-A2在D/A、A/D部份,主要是採用了Asahi Kasei AK4526這顆頗為熱門的晶片負責,具有相容對應96kHz/24bit的性能(不過也沒用啦,因為DSP-A2的數位接收晶片YM3436D無法接收96kHz/24bit數位直入),由於DSP-A2是七聲道系統,所以前效果聲道則是由A K4320這顆20bit、八倍取樣的晶片來分工。(三)在功率放大級部份,DSP-A2採用了EI大型變壓器及兩顆共44,000μF的濾波電容,每聲道採用獨立的功率放大晶體,從這的些用料來看,身為一體式環繞擴大 機的DSP-A2,其功率放大電路實力相當夠水準。

至於其他與老大哥DSP-A1較明顯不同之處:(一)價格不同,大約便宜了三成多。(二)音樂DSP音場數目減少了,不過還好都是些無關痛癢的音場。(三)音場可調參數也少了,最主要是少了EFCT. TRIM(Effect Trim)效果音比例微調的數值。(四)推力變小了些。(五)少了Center GEQ、Cinema EQ兩項音色調整項目及Low Freq. Test測試功能。(六)背板端子簡化了。以上拉哩拉雜地把DSP-A2的特色給整理了一下,不知各位讀者是不是更能清楚瞭解了DSP-A2的特色呢?

「治Y心經」!?

或許你會懷疑筆者在開場時,所敘述的那段文字,其效果真的有我說的那麼好嗎?其實Yamaha在空間描繪能力上的確有其獨到之處,然而給你一部這樣的好東西,而你只是把喇叭擺到定位,就想得到好聲音其實是 蠻難的。所幸Yamaha早在A2之前十幾年前的DSP-1就開發出,至今還在使用而且相當好用的OSD選單模式,所以身為Yamaha的玩家若能完全掌控OSD,就等於掌握Yamaha環繞擴大機的精髓。而說實在Yamaha的聲 音表現大家都相當清楚,大部份的人也給予相當地肯定,因此筆者認為要讓大家具備調整DSP-A2的神功大法,比大費篇幅來說聲音表現還要重要。廢話不多說,筆者現在就將「治Y心經」(Y=Yamaha)的心法 要門給陳述一遍,希望對大家瞭解DSP-A2的調整有所幫助。

進入DSP-A2的OSD之後,首先要作的步驟有(1)調整喇叭的設定(包括大小形式、音壓狀況)。(2)設定五或七聲道系統。(3)依你的環境調整環繞喇叭延遲時間,公式請參考附註。以上就是DSP-A2的初期設 定步驟,在這些步驟中,除了第2項之外幾乎是安裝每部環繞擴大機都必須要做的事,所以詳細步驟就不贅述,不過,依DSP-A2的推力狀況,筆者由衷建議有超低音的用家,把所有聲道都設成SMALL,SW切到Y ES,這樣它的聲音會厚實許多喔。

OK,再來我們就進入Yamaha DSP音場參數調整的部份,基本上DSP-A2的DSP模式要分為要分為電影的Cinema DSP與音樂的Hi-Fi DSP兩種,注意,這兩種音場的調整目標可有些差異。最佳的Cinema DSP音場狀況,是整個視聽室的音場能跟畫面要表現的效果結合,如飛機飛行的軌道、子彈的穿透聲或是更是各種小聲音,是否皆依畫面出現在應出現的地方,尤其是使用大銀幕的玩家,更要注意聲音結像的高度、 大小及位置是否能跟畫面影像同步,而延遲時間的調整也必須依照公式精確計算。因此在電影的DSP音場調整上是比較死板、較公式化的,唯一可以動的地方是電影院的空間感,不過你還是必須遵守上述原則 。而音樂的Hi-Fi DSP就比較具彈性,可以依自己喜好去調整任何一個參數,但仍需要注意到三個原則:一、先要確定你要模擬的音場空間再來作調整,這是調整音樂DSP首要目標。二、再來要確認你想用什麼樣的音量來聆聽, 因為每個音量的調法不同。你回想一下,靠近舞臺時的聲音,是不是比遠離舞臺時音量來的大呢?所以你想要聽大音量,那調整參數時要把聆聽位置盡量靠近舞臺,這樣一來才符合現實的邏輯對不對?像真 的現場感也才能重現在你的視聽空間裡。三、Yamaha的所有參數都是連動的,因此動了其中一個參數就其他參數就必須動,否則聲音就會走樣,因此你要兼顧到所有參數的調整,直到讓整個音場的結像清晰紮實為止。

三個主要調整的參數!

瞭解了調整的原則之後,再來動這些參數才有目標可依循。所以我們再來談談要動哪些參數,講到這裡,真的為購買DSP-A2的玩家感到慶幸,DSP-A2雖然貴為Yamaha的高級機種,但是它的調整參數可說簡化許 多,比起A1來講可容易上手多了,DSP-A2在沒對應Dolby Digital或dts軟體的狀況下,主要的調整參數只有「Room Size」、「INIT.DLY」及「LIVENESS」三種,所以你只要瞭解這三個參數到底是在搞什麼鬼,那你大致上就可以把玩Church之外的音樂音場。那就分別來看看這三個參數的定義與用法:「Room Size」空間大小?顧名思義就是指你模擬的空間大小,這裡的值為1時,就是表示你模擬的聆聽空間感,與Yamaha當初取樣環境的空間大小相同。如果為2的時候,就表模擬的空間為當時取樣環境的八倍體積( [長×2] ×[寬×2] ×[高×2]=8倍),面積則為四倍,所以你要先調整「Room Size」這個數值,來決定你要聆聽的空間感。「INIT.DLY」初期反射音延遲時間?簡單講,調整這個值可以改變初期反射音與直接音的時間差,那麼什麼是初期反射音呢?嗯,我們聽到的聲音是包括由發聲 體產生的「直接音」,也就是不經過任何物反射而直接讓聆聽者感受到的聲音,及由直接音經由天花板、地板、牆及任何物體反彈一次後直接傳到聆聽者耳朵的「初期反射音」,再加上一些沒一次就傳進人 耳,又在空間亂彈亂射的「多次反射音(也稱殘響)」三種。也因為初期反射音是經過物體反彈的聲音,所以在時間上當然會比直接音慢些。所以你現在回想一下,在演奏廳裡坐前排位置時,直接音到你的距 離近呢?還是經由演奏廳後牆反射回來的初期反射音近?當然是直接音來得得近,所以你會先聽到直接音吧,若是再加上初次反射音原本就比直接音慢半拍,兩者的時間差又會拉更長,講了那麼多就是要說將 這個值調大,初期反射音就會來的比較慢,也就是比較明顯,這是不是彷如座位前移的效果。若是想要坐遠一點,就把這個時間差(數值)調小即可。

「LIVENESS」活生感?這裡主要是調整這個空間的吸音狀況(尤其是中高頻的成分),調整這個值影響最大的就是反射音的強弱,這個值越大就表示反射音越明顯;調小則反之。OK,你越靠近舞臺坐,直接音是 不是越大,這時直接音對反射音的遮蔽效應變強,反射音聽起來就不會那麼清晰,物體結像的形體輪廓也會變得更紮實清晰。所以當你把「INIT.DLY」調大時,「LIVENESS」則要減些,這樣一來整個音場就 能得到較為平衡的聲音。當然DSP-A2的音場調整參數不只這三個而已。只是筆者認為這三個參數是所有音場都必備的項目,所以將它們提出來說明,何況這三個參數只要調整適當,就能得到相當平衡的聆聽音場, 所以也就只講了這三個參數而已,這並不表示其他參數不用調,就像Church音場,它要調的東西實在太多,礙於篇幅真的無法三言兩語就說得清楚,所以筆者只好放棄,不過有興趣的玩家,可以依筆者上述 的「治Y心經」去調整,應該也可以得到不錯的效果。OK,DSP-A2的調整筆者就大致講到這裡,我們趕快來看看DSP-A2的聲音表現。

音場效果有A1的八成功力!

這次筆者先搭配了Wharfedale的Diamond 7家庭劇院系統加上Chiro的超低音來作試聽,結果我發現DSP-A2在小音量下推這些喇叭,整體表現還算是不錯,高頻、中高頻的層次感表現相當好,尤其是當你在看影片時,效果音的移動感啦、音場的空間感 啦或者是形體感與聲音定位都有著相當出色的表現,撇開這些因為Yamaha Tri-field(三音場)的運算概念,所具備的特色不說,光那對白、背景音樂及效果音都一層一層清晰地呈現在你面前,就是許多同價位的環繞擴大機所不及的,在音場營造能力上,DSP-A2絕對是該價位帶中的翹楚。 就音色方面,以搭配這套喇叭來說,中低頻的聽感顯得輕且鬆,或是這樣的原因,在整個聽感上DSP-A2的速度比A1來得快些,不過,音色的質感與厚重感就不是老大哥A1的對手,至於極低頻的表現,就全看主 動式超低音的素質而定,所以在AV系統中想要有好的低頻表現,一支好的主動式超低音是不可或缺。那大音量時呢?當我以舞曲配上Discos音場,轉大音量想要感受一下大音壓衝擊的快感時,嘿嘿,喇叭竟以 抓狂失控的方式來向我抗議。這時筆者想起A1搭配向來以效率高著稱的Eleo喇叭之經驗,其表現是相當平順可圈可點,好,就找一套Eleo喇叭來試試。

結果喇叭一換首先感受到的是中低頻的音色也變厚些,各個頻段的聲音也較先前平衡,此時我再以剛才的大音量模式再試一遍,耶咿,竟然連音量旋到一點鐘方向,聲音都還老神在在,可見DSP-A2還是適合 效率高,中低頻為厚底的喇叭。整體看來,研發YSS-918這顆將所有解碼功能集一身的晶片,主要應該是在提昇Yamaha「戰鬥機種」的市場競爭力上。就聽感來講,不論是電影表現或是音樂表現,DSP-A2大約有著A 1七、八成的功力,這對於身為Yamaha家族的老二來講可說是相當不錯了。

最佳推薦

或許DSP-A2在推力上少了A1的厚重感、或許DSP-A2 聲音密度不如A1、或許聲音質感不如A1來得細膩、或許……DSP-A2有許多不如A1的地方,不過你要知道DSP-A2也比A1少了10萬日幣啊,這使得DSP-A2增添不少誘惑力,正所謂一分錢一分貨。以日幣178,000的售價來看, DSP-A2價值價格比的確相當高,所以在日本剛推出就備受矚目(而以目前日幣節節高昇的狀況來說,代理商六萬元左右的定價雖非特別超值,但也還算相當合理)。若是你對DSP-A2的後級表現不滿意,那就 加個多聲道後級來升級,就可以輕鬆解決啊。唉,其實也不必擔心這麼多,只要喇叭搭得對,參數調得好,那麼在朋友來訪時,你絕對會因為擁有這部Yamaha DSP-A2而感到自豪喔!
 
舊 2001-03-16, 09:40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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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G離線中  
bluerex
Advance Member
 
bluere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文章: 401
有關法令問題,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看!!
唉!我也是因為會吵到樓下的鄰居而頭痛不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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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管理委員會: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推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 四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 五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 六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七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 八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
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後,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 擔。
第 九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十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P0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 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一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 十二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 十三 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 十四 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 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 十五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P0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 十六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P0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推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第 十七 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 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十八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本基金之孳息。
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本項所稱金融業者,準用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 十九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 二十 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
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 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相互輪流擔任,其任期至新召集人選出為止。
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
第二十七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住戶得申請地 方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二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第一項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 三十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四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應於召集會議通知書上載明。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會議準用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 上之同意行之: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前條之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第三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之召集業務者。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十七條代為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四十 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
前項公寓大廈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第四十四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視同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四十五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第四十六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 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規約草約,應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第四十九條
公寓大廈治安維護配合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十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六條主管機關處理事項得授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舊 2001-03-16, 09:52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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