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
氣憤有用嗎?~八仙案4年10個月.維冠?
八仙塵爆案26日一審宣判,士林地院判活動主辦人呂忠吉4年10個月。對此,八仙塵爆工安事件受害者保護協會常務監事王鈺琇,痛批「哀莫大於心死」,一個15人死亡、484人重傷的慘劇,加害人本身只有判有期徒刑,關出來又是一條好漢,「可是這4百多個孩子一輩子的烙印誰來幫他負責?」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王鈺琇也表示,即使宣判有罪,呂忠吉也無法給孩子任何補償,充其量只有5千萬元的意外險而已。 同樣是八仙塵暴的受害者陳麒晉,本來是棒球選手,因為塵爆暫時無法練球,聽完宣判後表示「希望呂忠等吉其他相關人士出來負責。」而在法庭內聽判的傷者家屬聽到判決不住大吼:「太扯了!」也有人嘆氣說:「司法沒救了」、「緩刑兩年就沒了」。 法扶律師:和被害家屬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情檢察官上訴 根據《中央社》報導,法律扶助律師團表示,對於這樣的判決很遺憾、不滿,將與被害家屬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上訴。而台灣高等檢察署25日也將原本獲不起訴的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等8人發回士檢續辦,法扶對此表示,檢方應對應負起責任之人的相關刑事責任,還給被害人及家屬公道。 另外,網路上也是一片罵聲,網民紛紛表示「台灣何止是詐騙天堂?犯罪天堂吧!」「終身監禁才對!」不過也有部分網友表示,「業務過失法條最高就是五年,判四年十個月很重了。」「應該要去罵立法院吧!法律就這樣定的,罵法官沒用。」 ----------------------------------------- 死亡人數是八仙案快8倍.財產損失更大的永康維冠大樓 看來最多也是如此刑度...... ![]()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
引用:
前陣子某日 蘋果日報的頭條 就有報導到這個...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靜香家
文章: 327
|
有黨證就是吃無敵星終生保固了 有在怕的嗎?
![]()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89
|
不爽的人可以說說看
應該用哪條法律來重判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8
|
隨扈李清淵之子、桃園大溪警分局南雅派出所前警員李文億,
去年元旦晚上逆向撞死王姓女大生,但他不但未下車察看, 反而逃離現場,事後還聯繫派出所長與副所長等人合夥企圖 包庇滅證,17個小時後才投案,桃園地院依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幫助藏匿的友人和同僚, 分判4到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這個才強肇逃過失致死,還可以緩刑一天都不用關 ![]()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系獵戶座旋臂
文章: 480
|
引用:
哪一黨的黨證? 共產還是金光? 三K ? 哪裡可以申請 我也去辦一張
__________________
比黑暗還要淒涼者,比夜晚還要陰沉者,在混沌的海裡,您偉大的存在,金色的黑暗之王啊, 我在這裡向您請願,我在這裡向您發誓,對於阻擋在我前方,所有的愚蠢之物, 集合你我之力,賜與他們平等的毀滅吧!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系獵戶座旋臂
文章: 480
|
引用: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__________________
比黑暗還要淒涼者,比夜晚還要陰沉者,在混沌的海裡,您偉大的存在,金色的黑暗之王啊, 我在這裡向您請願,我在這裡向您發誓,對於阻擋在我前方,所有的愚蠢之物, 集合你我之力,賜與他們平等的毀滅吧! ![]()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1
|
樓主想用哪一條法條來增加呂的刑期?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479
|
引用:
有的時候不管有什摩不合理~就說合法就好~有違法去告 有的時候照著法律走~又要不爽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8
|
引用:
貼法條幹嘛! 法條我知道啊 ! 重點是肇逃加上串證滅證過失致死,法官還給緩刑 你跟我這種死老百姓犯同樣的法,你看法官會不會給緩刑 ![]()
__________________
![]() 此文章於 2016-04-26 02:55 PM 被 Another One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