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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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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為啥神經病患犯重罪不用死?

有點搞不清楚、既然是神經病又會危害他人
為啥不直接安樂死讓他解脫、也讓他的家人解脫(免去照顧跟擔心受害)

怎麼反過來神經病要特別禮遇?
     
      
舊 2016-03-29, 10:2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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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天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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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5
因為我們的政府高官都是神經病在當的 !

你不知道嗎 ?

 

此文章於 2016-03-29 10:45 PM 被 神奇天鵝2 編輯.
舊 2016-03-29, 10:4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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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天鵝2離線中  
EVO-I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引用:
作者神奇天鵝2
因為我們的政府高官都是神經病在當的 !

你不知道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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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3-29, 11:05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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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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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引用:
作者神奇天鵝2
因為我們的政府高官都是神經病在當的 !

你不知道嗎 ?



hmm......台北市那個市長就是有亞斯伯格症阿。
舊 2016-03-29, 11:49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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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f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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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引用:
作者laifu
hmm......台北市那個市長就是有亞斯伯格症阿。



精神病
精神病
精神病

不要誤傳是神經病了ㄚㄚㄚㄚㄚㄚ

neuropathy 神經系統或腦子實際中風或長瘤
psychopathy 心理//精神//情緒出毛病 (但是腦部掃描無異常)
舊 2016-03-30, 12:07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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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deve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因為兩公約對精障者的保護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to...ail.asp?id=4058

節錄重點
(一) 言詞辯論中,兩公約規定與適用上的爭議

「在兩公約之適用下,能否對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判處死刑」,此一問題堪稱本案在三審的最大爭議點[4],循序概述如下 :

(1)由辯方開始,首先提出第一個論點 : 1984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第三條,明確規範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死刑。

對於這款規定,檢察官出人意料地提出了一個「相當有創意」的解釋,即認為該條前段指的是不能『處以』死刑,該條後段包括精障患者的敘述,說的則是不能『執行』死刑,因此仍可判處死刑,判決並不違背法令。

辯護人旋即念出該條原文,指出原文的意思,應將前後一併解釋,檢察官的解釋乃翻譯錯誤。

(2)辯護人進一步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亦做出決議,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國家,不能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而另一份對台灣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審查報告更指出,台灣在廢除死刑之前,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與保護措施,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及執行死刑。

此二規定,明確涵蓋「判處」及「執行」。

對此,檢方則認為,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認為本案已經是情節最重大之罪,可判處死刑無疑。

(3)辯護人進而提出補充說明,有相當多的各國案例可以證明,即前述人權事務事務委員會,認為並非情節最重大者,就一定可以毫無疑慮地判處死刑,且該會多年來不斷對這些案件提出糾正或審查報告。

辯論至此,檢方僅淡然表示 : 「沒有意見,請法官依法判決。」原本應該是本案最大的辯論要點,就此草草結束。
舊 2016-03-30, 12:19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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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fu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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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其實比較擔心的是廣大的鄉民精神狀態並不是很穩定。多數處在某種程度的亢奮狀態。

我是不知道是否開始正式起訴了嗎?不過很多人已經擔心還沒判處死刑後,為什麼要出錢養人渣,還有這個人關幾年後放出來肯定會連續再殺幾個沒有反抗的小女孩。

比較有意思的是大家擔心被精神病患者砍到遠高過某天自己或是自己周遭關心的人變成精神病。
哈哈!我怎麼可能會變成瘋子,又不是傳染病,世界上哪有精神病,都嗎是裝笑ㄟ的!
舊 2016-03-30, 12:5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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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ff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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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2
我覺得政府不願意多蓋精神病患治療收容醫院是一個主要原因,
如果立法強制精神病患殺人,
其負監護責任家屬需賠償受害人家屬
最少五千萬甚至一億元,
加害人家屬賠不起就由國家負責賠償;
這樣政府就要考慮多設精神病院來
收容這些病患了。
把高危險群病患收容到病院,
至少社會就可以少一些隱憂。


 
舊 2016-03-30, 09:26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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