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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網購千元被削160萬 疑網站洩個資(接到露天分期扣款詐騙電話必看! 教你如何依個資法求償)
露天詐騙案 高出10倍
男網購千元被削160萬 疑網站洩個資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31104/35413493/ 【塗豐駿╱台北報導】露天拍賣網上月份發生網拍詐騙案達四百一十件,案件數是其他網拍平台詐騙案的十倍,詐騙金額逾一千五百萬元,其中一名被害人在該網站買一千元的行動電源,卻遭詐一百六十萬元,刑事局懷疑露天拍賣疑遭駭客入侵或會員資料遭外洩;露天昨強調無任何資料外流,解釋曾有賣家誤入釣魚網站致買家資料外洩,對詐騙案暴增將配合警方偵辦。 露天拍賣是PChome Online網路家庭與eBay合資成立的網拍平台,上月剛慶祝成立七周年,還自豪拍賣物件數破五千萬件,總量居全球第四,前三名分別是中國、日本與英國,未料該網站交易安全卻亮紅燈。 警方指出,高雄市一名林姓工程師(三十歲),日前在露天購買約一千元的手機行動電源,交易完成也拿到商品,上月十七日晚上卻接到自稱賣家的電話,誆稱超商店員刷錯條碼,付款方式變成十二期分期付款,已將該資料傳真給郵局,自稱郵局人員隨即來電,要他至ATM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 網購遇詐騙如何因應 誆買點數解開帳戶 林男向警方說,歹徒為取信於他,要他依指示輸入郵局代碼,再輸入帳號轉帳二百九十九元,他查詢餘額果然未被扣款,接著遭歹徒斥責:「糟了,你剛剛有步驟操作錯誤,這個帳戶處於不安全狀態,可能變成警示帳戶。」對方誆稱與遊戲公司有合作,可解除帳戶風險,要他提領十萬元至便利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再回報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 警方說,隔天林男又接獲電話,要求他將帳戶裡的錢全數提領出來,存入詐騙集團提供的十一個「安全帳戶」內,經旁人提點才驚覺自己遭騙報案,計損失一百六十萬元。 28天湧入410件報案 刑事局統計,露天拍賣上月一日至二十八日,發生「ATM解除分期付款詐騙」及「假網拍詐騙」案高達四百一十件,因其他拍賣網站平均每周詐騙案不超過十件,露天為其他網拍平台詐騙案的十倍,數量驚人,研判非一般的賣家詐騙,懷疑該網站遭駭客入侵個資或內部資料外流。 露天拍賣行銷副理蔣成偉說,經內部調查確認露天營運正常,無任何資料外流,過去曾有網拍賣家誤入釣魚網站,致買家交易資料外洩遭詐騙案,關於上月詐騙案暴增,將配合警方偵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重要!!! 首先告訴各位接到分期扣款詐騙電話表示你的個資已經被外洩了,交易資料(包含商品數量.名稱.金額).個人資訊(包含姓名.地址.電話)等等都已經被對方熟知,這時候依據個資法28.29條已經可以依法對洩漏你個資的企業主求償,即使沒金錢損失,個資法28條規定應判賠500~20000元,若有財產損失,則依據損失賠償 專家解說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紹斌: 第28條和第29條在規範個資法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個資不能獲得適當的保護是一種對「人格權」的侵害,若有財產實際損失,以實際的財產損失計算;若是非財產上的損失(精神損失),因為難以估算,法律制定賠償標準為500元∼20,000元。 接下來這句話很重要請看清楚: 若不打算求償,請按上一頁離開節省寶貴時間 以下我就開始分享求償方式和說明 為了避免各位覺得我是在唬爛,我附上同樣發在批踢踢實業坊(PTT)的文章連結 這篇是發在BUNCO版(反詐騙版),經過版主認定為M文,內容也歡迎各位多方查證 文章代碼(AID): #1IN_F8Jo (Bunco) [ptt.cc]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unco/M.1382020040.A.4F2.html 以下開始正文,也可以到原文網址觀看,我會在定期上面更新最新進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15&p=1#4700836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家好,先看看這個劇本你是不是很熟悉 http://www.ptt.cc/bbs/Bunco/M.1379176237.A.5F0.html 我和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劉佐國秘書長(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理事)面談了解個資外洩的求償方式。 整理相關重點與流程如下: 1.團體訴訟成立之必要條件為特定社團法人經由我們被害當事人20人以上書面授權,即可提起損害賠償團體訴訟,而協會為符合個資法規定之特定公益社團法人。因此首要條件為召集20人以上的露天拍賣個資外洩受害者,這是難得的機會,有機會拿回被詐騙的金錢,我們需要集結20人以上,此次的團體訴訟才可啟動。 2.請有意願授權協會對露天拍賣提出團體訴訟者,跟協會聯繫留下基本聯絡方式即可,以便協會統計受害者人數並建立受害人名冊。當人數達20人以上協會將發送正式公文給名冊內之受害者,以便受害者提出相關證據和授權後回函。授權書的部分可以到協會當場簽名,也可以以郵寄的方式以書面授權。 3.協會收到20人以上的書面授權後,將至法院遞狀控告,立即啟動團體訴訟機制。訴訟之裁判費、律師費、電話費等必要費用將由協會先行代墊,受害者無須先行支付任何費用。 4.團體訴訟成立後,協會將會向法院提出公告曉示及併案審理(見附註),此時團體訴訟人數可能由20人增加至數百人。(但首要條件是我們先有20人以上遞狀時法院才會受理團體訴訟) 5.若判定勝訴後,協會將露天拍賣支付之賠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後(協會是公益團體不收取任何報酬),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為附註與法條依據 請大家自行點連結找法條來看 第28,34,39較重要 http://ppt.cc/MGeH(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公告曉示及併案審理機制(大重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9條:賠償金額之分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求償依據,即使不能證明金錢損害,也能獲賠500至20000元的賠償!(註:雖此條規定對象為公務機關,但參照29條一樣規範非公務機關,此條目之賠償金額依然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條:可受理申訴符合規定之財團法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舉證責任在企業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5條:若有疑慮可以撤告,若撤告後不足20人,團體訴訟依然正常進行 -------------------------------------- 何者符合訴訟之條件? 1.在露天拍賣有消費紀錄,且個資遭到外洩而發生詐騙事件,不論是否有被詐騙成功(必須在兩年內)。 2.受騙後有至警局報案或備案,只要警方有任何紀錄即可受理。或未受受騙上當者,請至少保留您當時接到的來電紀錄即可受理,若有智慧型手機且正好有錄下當時對話那更好,在求償方面將依個資法28條求償,最高判賠2萬元。(即使您沒受騙上當損失財物,您的個資受到外洩就是您受的損害,依法可求償) 這邊秀一個僅個資外洩無損失金錢但判賠2萬元的案例,該受害者自行訴訟勝訴。 http://ppt.cc/rma0 (位於第12頁下方) 3.願意授權協會對露天拍賣提出團體訴訟。 聯繫方式: 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 電話: (02)2370-9977 2370-8377 地址:10047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3號8F 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twpca.org或www.twpda.org.tw/ 給趕時間的人看的結論 符合條件者請向協會提出申訴,即可在家坐著等待領取賠償金,由協會幫你打官司、跑法院。這是難得的機會,有機會拿回被詐騙的金錢。你唯一要做的就是確認是否符合條件和書面授權給協會。此外無須擔心什麼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露天洩漏個資的說法,個資法規定舉證責任在於企業主,這部分是露天自己要和法官解釋的問題,當越多受害者指證歷歷,露天將無法自清。 個人心得 與其期待警方抓到詐騙集團或人頭戶並向其求償,不如根據個資法向露天拍賣求償,當然兩者不牴觸。目前就我所知相同的受害者數量比想像中還要驚人,但多數都不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會被詐騙,除了人頭戶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外,沒有露天洩漏個資詐騙集團也無法騙到你,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Q&A(11/1 更新) Q:為何資料會外洩? 露天是否有責任? A:有一說是賣家中了釣魚網頁陷阱而導致露天帳密流出,所以大量交易資料與買家個資等都被看光 但防堵釣魚頁面對網頁工程師再簡單不過,而露天從6年前到此時此刻依然繼續放任個資外洩(6年前的新聞稿http://ppt.cc/oHzA ) 但真正外洩原因是否為網頁釣魚須由專家查證,非你我說了算 而露天是否有責任必須由法官判定,這邊僅提供幾個真實案例作參考 1.收費停車場內遭破壞,責任歸屬問題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120 2.搭飛機被恐怖分子裝炸彈,飛機爆了也抓不到恐怖分子,航空公司也有被求償 3.即本案,買家沒被盜帳號,但因為賣家被盜帳號,導致買家的個人資料被詐騙集團取得,露天當然需負相關責任 Q:那我找露天申訴我個資被外洩了,有用嗎? A:找露天抱怨你的個資被外洩,就跟你打給詐騙集團,然後說:"欸,你騙我的錢可以還我嗎?欸,拜託啦!"是一樣的 已有無數人對露天客服申訴,得到的是官方制式的回答,加上越來越多的露天分期扣款詐騙電話 Q:對露天求償是否有正當性? A:假設不對露天求償 以下列出其他三種可能性分析 1.對賣家求償 有人會問那為何不對賣家求償,畢竟可能是賣家在露天平台內不慎被釣魚導致個資外洩 原因是賣家可能非故意,再加上他本身的資料也會外洩(廣義來說也算受害者),除非確定賣家和詐騙集團是一夥的 最重要的是露天資料保安管理不周,且每個買家都是跟不同賣家購買商品受害 若要對賣家求償,就不能以團體訴訟的名義而是個人自行提出訴訟 這邊舉個真實案例:銀行員工外洩客戶個資,試問客戶該對銀行還是對員工求償? 答:客戶選擇對銀行求償,法官判銀行須賠償客戶,銀行事後開除該名員工 2.對詐騙集團求償 這項可能性其實一開始就該摒除,原因是"個資一開始就是由露天保管,由露天平台外洩出去" 而本篇在討論個資外洩的責任,詐騙集團沒有個資外洩的責任,而是竊取個資的刑責 對詐騙集團應該是以詐欺罪起訴並求償,不能本末倒置 求償依據分為刑法詐欺罪(對詐騙集團)和民法個資法(對洩漏個資者)兩大方向求償,兩者不牴觸(也就是兩邊都能求償) 3.對自己求償(這也是大多數人的做法) 意即自己摸摸鼻子認賠的意思,也就是當作自己活該。 如果沒受騙損失,頂多就放任自己的個資被外洩到爛掉,哪天不是自己接到電話而是家人朋友就再被騙一次。 如果有受騙損失,當作花錢消災,就像是東西被偷了,卻原諒小偷想說算了,其實會害到下一個人。 利害分析與勝訴機率 首先有三種可能,推定機率2>>1>3 1.勝訴,法官判露天賠償所有損失(不論是否有金錢損失都全賠),訴訟費由露天承擔 2.勝訴,法官判露天賠償部分損失(若可舉證損失全賠,不能證明損失者賠部分),訴訟費由露天承擔 3.敗訴,法官採信露天至今6年來持續洩漏個資完全無責任,判露天不用賠,訴訟費由受害者和協會共同分擔 假設勝訴的情況,僅個資外洩者依個資法28條獲賠500~20000元,受詐騙損失者獲賠可舉證之損失 若法官判定雙方皆有責任,露天依然要賠償,只是金額多寡問題,頂多像塑化劑賠償不如預期,但此案不同於塑化劑的是依法規定舉證在於露天,若舉證不當,露天將敗訴,而本項可能性最高 假設敗訴的情況,只要公告曉示後人數夠多,則僅需分擔1/100~1/1000的訴訟費用成本,沒有時間.交通成本,全部由協會代勞 如果連這點微小的風險都無法承擔,或著打算摸摸鼻子認賠,就只好省小錢(放棄權益)花大錢(被詐騙) 另外分享一般人頭戶求償結局 詐欺案若抓不到主犯(通常在大陸),檢察官會起訴人頭戶 但各位可要知道"有的人頭戶檢察官會判不起訴",因為他讓檢察官採信他也是受害者,所以分成兩種情況: 1.檢察官不起訴人頭戶 這時候就無法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自提民事(還要多付裁判費約$1000) 又因為刑事判決不起訴,自提民事勝率降好幾個百分點,簡單說就是很可能會求償無門 2.檢察官起訴人頭戶 若刑事審判終結判勝訴後(當然也有以刑逼民和解的可能,但對方若沒錢又不怕關,那就只能走民事強制執行),要再提附帶民事訴訟自行向人頭戶求償(刑法只管刑責不管金錢糾紛),而90%以上的人頭戶是"要錢沒錢 爛命一條",所以民事訴訟勝訴後會拿到一張債權憑證,可以定期花錢查對方財產(500元/次),如果查到就可以強制執行,查不到就慢慢等10~20年看對方要不要置產 另外債權憑證5年要更新一次,超過5年不更新很抱歉會變得無權求償,對方可以提出時效抗辯 11/2 下午更新最新消息 剛剛與劉秘書長確認後 至今天為止,來信有意願參加團訴者正好是21人 由於協會下週很忙,理事長指示,再等一週看看還有沒有其他參加者, 估計最快11月10日以後,將會正式擬訂出方案,開始進行. P.S. 其實秘書長邀我先去和他們討論細節後,才會開始進行 所以開始的時間得看我何時有空過去一趟(目前已約定11/15過去討論) 如果要參加請盡快聯絡協會留下聯絡方式囉 遞狀成功後其他受害者注意到新聞或報紙上有公告曉示也會陸續加入 11/3補充專家解說 專家解說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紹斌: 第28條和第29條在規範個資法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個資不能獲得適當的保護是一種對「人格權」的侵害,若有財產實際損失,以實際的財產損失計算;若是非財產上的損失(精神損失),因為難以估算,法律制定賠償標準為500元∼20,000元。 其中,第28條規定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是負擔「無過失責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因素,都應負全責。公務員唯一能做的就是「舉證免責」,證明自己有落實個資保護的作為。 所以公務機關對組織內所擁有的個資,會採用個資公告的方式。 引文參考來源 http://www.ithome.com.tw/privacylaw/article/75704/4 P.S.雖然上面檢察官解說28條是針對"公務機關",但29條就規範"非公務機關",且罰則同28條故可參考之 此文章於 2013-11-04 12:47 PM 被 jason014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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