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
小弟有法律上的需求,有熟讀法律的大大指點嗎?(跪)
事情是這樣的,A有個以前的好友B,原本是很好很好的,
可是現在不好了,B就把A以前因為很要好的時候告訴她 的私事po在網誌而且連結到FB讓A身邊所有朋友都看到她 的私事及秘密,重點還用字母署名A的名字(注音輸入法), 況且B在文中只要有認識的親友都可以知道她在說誰,因為 她們以前就是這麼要好,如此明指暗示的讓A很痛苦..... 賤民想請教的是,這樣B是否有觸法了?假設有, 能有大哥神人可以列舉條文讓賤民了解? 跪求了!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
如果沒有扯到人身功擊…
我看難度很高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
引用:
有喔.....只是我說出來也等於是幫兇了, 是女人私房的事情又加油添醋的指責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
我只覺得要告很難
應該會由310條妨礙名譽罪出發 可是要能夠舉證對方是有意這麼做,再者,被公布在網路上的事情要能夠證明是一件不必受公評之事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7
|
她是你女友嗎??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
引用:
不會啊 討論一下法律,其實是保護自己 台灣人,法律知識太少,又愛自己解釋法律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
引用:
這裡是78區... 不是法律研究區.. ok...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
引用:
好吧,也可以78的討論法律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條第一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條第二項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這裡的人都排斥懂法律的 所以我一點都不懂法律 只是午睡時夢到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