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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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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球評遭撞截肢 遊覽車判賠千萬
美國職棒球評趙豪城,前年初穿越馬路時遭遊覽車撞傷,導致右手截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遊覽車公司及司機應連帶賠償趙豪城新台幣1327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去年間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遊覽車司機11月徒刑確定。 趙豪城在中華電信MOD愛爾達體育台負責講評美國職棒,他於民國98年1月間吃完公司尾牙後,在當時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北新路口穿越馬路時,遭遊覽車撞倒,並被拖行一段距離,當場昏迷。 根據法院判決,趙豪城被送醫急救後,醫生發現他全身多處骨折,最後將他右手截肢,裝上義肢。趙豪城事後對遊覽車公司及司機提起民、刑事告訴,不過警消對趙豪城酒測,也發現趙的酒測值達1.2。 遊覽車公司因而主張,趙豪城在酒醉後,未走行人穿越道,任意闖紅燈穿越馬路,才導致車禍,且趙在復原後繼續工作,遊覽車公司及駕駛無需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交通法規,汽車駕駛人必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當時沒有證據顯示趙闖紅燈,反而是遊覽車確實沒有禮讓趙。法官認定遊覽車公司及駕駛需為車禍負全責。全案可上訴。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c...4621018002.html ------------------------------------------------------------------ 酒測值達1.2,已經快要神智不清了吧 法官能不能要求當事人灌酒到酒測值達1.2,再測試當事人的行為能力 我覺得喝了酒最好有人帶,不然在馬路上,無論開車,走路都是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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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難賺,郤花的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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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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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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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對這句話比較好奇 遊覽車公司主張對方沒有走行人穿越道(斑馬線) 如果這是真的 那這樣以後車子開在路上不就要覽趴捏緊點 不然隨便遇到一個穿越馬路的就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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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炎熱的夏天 不知不覺中 深深的愛上了ZARD 雖然女神已離我而去 但是她會一直活在我的心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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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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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人穿越道(包括天橋/地下道)100m範圍內行人直接穿越道路算行人違規(但不一定代表駕駛可以完全免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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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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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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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不了解~不想評論,不過那個主張的後半段真的很令人無言
>>遊覽車公司因而主張,趙豪城在酒醉後,未走行人穿越道,任意闖紅燈穿越馬路,才導致車禍,且趙在復原後繼續工作,遊覽車公司及駕駛無需賠償。 橘色部份真的是OOXX,不然負責人來給人撞看看 反正老闆永遠都是老闆,斷手斷腳的收入也不會少,所以不用賠償 ![]() ![]() ![]() 能不能繼續工作是人家的能力、價值、以及公司的佛心 像這種的荒謬的脫罪主張真的是要加重處罰,連斟酌寫出來的文字都能如此... 不過台灣司法界也不可能有這一天吧,人總是要生活的麻,不用花錢的飯菜沒人會嫌奢侈的 此文章於 2011-01-11 10:14 A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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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都是廢話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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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上的魔神仔真多
此文章於 2011-01-11 10:29 AM 被 炸彈魔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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