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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da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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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31
關於勞基法的規定

某家公司加班費用計算如下
勞基法規定 加班2小時內 加班費用為1.33倍
加班2小時以上 4小時內 加班費用為1.66倍
故如一個月上班22天,其標準工時為8.5 X 22=187
某員加班時數
如在 22X2=44小時內 其加班費用均為1.33倍
如上班總時數為 200小時
其加班費用為 (200-187)X1.33

如在 44小時以上 88小時以內 其加班費用為1.66倍
如上班總時數為 250小時
其加班費用為 (280-187-44)X1.66+44X1.33

雖然我知道現在很多人都是責任制,小弟也是
但是我總覺得這個公司的加班費計算怪怪的
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
     
      
舊 2010-09-24, 09:5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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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dablue離線中  
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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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引用:
作者kindablue
某家公司加班費用計算如下
勞基法規定 加班2小時內 加班費用為1.33倍
加班2小時以上 4小時內 加班費用為1.66倍
故如一個月上班22天,其標準工時為8.5 X 22=187
某員加班時數
如在 22X2=44小時內 其加班費用均為1.33倍
如上班總時數為 200小時
其加班費用為 (200-187)X1.33

如在 44小時以上 88小時以內 其加班費用為1.66倍
如上班總時數為 250小時
其加班費用為 (280-187-44)X1.66+44X1.33

雖然我知道現在很多人都是責任制,小弟也是
但是我總覺得這個公司的加班費計算怪怪的
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


管你合不合,有給你就要偷笑了,敢反應不要緊
,到時候看真正吃虧的是誰!
反正現在公司都這種心態

PS:除非其他人都算正確,就你的少算這種反應才沒差!
 

此文章於 2010-09-24 10:13 PM 被 53346 編輯.
舊 2010-09-24, 10:12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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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離線中  
浪人-心太
Elite Member
 
浪人-心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6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4,252
不管有沒有合法,企業主擺明吃定員工不敢告,最常見的為下列兩項。
1.多數企業還有補休歸零
2.多數企業根本不給加班費也無補休
__________________
參號機 2010.1.9 正式服役 2021 微升級續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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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9-24, 10:2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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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人-心太離線中  
multicolo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0
很奇怪的算法,會不會是你自己理解錯誤,不知道假日加班有沒有算在內

如果我們公司用這種算法,加班費會比勞基法規定的還高

勞基法規定,當日超時加班兩小時內就是1.33倍,四小時內就前兩小時1.33倍

後兩小時1.66倍
舊 2010-09-24, 10:33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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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color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應該沒算錯, 依規定是兩小時內1.33倍, 超過二小時到四小時部分, 是1.66倍
理論上是要按日計算沒錯, 但以整個的工時來算, 算起來結果也是一樣的.
舊 2010-09-24, 11:26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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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應該沒算錯, 依規定是兩小時內1.33倍, 超過二小時到四小時部分, 是1.66倍
理論上是要按日計算沒錯, 但以整個的工時來算, 算起來結果也是一樣的.



除非每日加班時數都一定>=2小時,不然每日計和每月總計結果應該不一樣唷∼如下例

假設每小時薪資100元,第一天加班3小時,第二天加班2小時,第三天加班1小時

如果以每日計算
第一天加班費=(100*1.33*2)+ (100*1.66*1)
第二天加班費=100*1.33*2
第三天加班費=100*1.33*1

如果以月計算
等於=100*1.33*6
舊 2010-09-25, 06:59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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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noidtrue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6
勞基法有規定,只要符合特定職業或職務需求...可以有責任制...不受加班或補休的限制...這不就一槍打死一大半...
__________________
天地之遙,死生契闊,星月之約,若子成說;子手執之,偕老與子,偕老與子,子手永執。

我的Blog
舊 2010-09-27, 02:0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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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dtrue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勞委會也說,公司實施責任制之認定, 需經事先報勞委會核准, 不是公司自己說了算.
舊 2010-09-27, 02:09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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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算總時數是不對的,應該逐日計算.
其實如果有工會就比較容易反映/爭取這些事:
如不合理/不合法的加班費計算/獎金制度/扣薪制度,
追討資遣費,等等.
舊 2010-09-27, 02:1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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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離線中  
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加班證據先留好,要離職時再一次全部討回來
舊 2010-09-27, 02:4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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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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