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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台客的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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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真人版
原來生女兒有這種好處, 連召妓的錢的都省了
法官不用算幾次了, 判出來後, 還不是假仁假義的"不執行死刑"判決 ------------------- 「成績差要罰」 獸父性侵女兒193次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09.06.02 03:12 am 桃園縣李姓男子被控對智障女兒伸魔掌,平均每三天性侵一次,長達一年七個多月;桃園地院法官推算認定他共性侵女兒一百九十三次,一次處刑七年,刑期總計一千三百五十一年,合併應執行廿年。 桃園地院指出,刑法的最高徒刑是卅年,性侵連續犯的合併刑度多半在十五年上下,李姓男子(四十三歲)性侵親生骨肉太多次,情節重大才合併定執行刑廿年,算是重刑。 桃園地院調查,李姓男子失業後賦閒在家,女兒有輕度智障,便從女兒小學四年級起,利用妻子上夜班時,威嚇女兒成績不好要處罰,對女兒性侵;此後的一年七個月,平均每三天輕薄女兒一次,直到女兒被老師發現神色異常、悶悶不樂,才問出被爸爸侵害。 法官審理時,李否認輕薄女兒,聲稱女兒愛說謊。女兒則表示,被性侵後,小五起就鎖門睡覺,但父親常破門而入,她怕父親坐牢一直不敢講,每次說性侵經過都情緒失控。 此文章於 2009-06-02 09:21 AM 被 噓嘘尿布二代目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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