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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啦......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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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不可以請站長移到政治時事發言區因為已經嚴重離題了..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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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是用錢堆出來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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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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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處理一下裡面涉及到人身攻擊的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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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目前在司法已X小島-陋不漏居中看窮鬼、變態、自戀狂、戀圖症患者在網路上耍嘴皮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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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需要處理一下裡面涉及到人身攻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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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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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檢舉好像沒啥用處,到現在也沒人處理。那是不是代表人身攻擊的發言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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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新撰組一番隊
文章: 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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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人但求品自高 就算站長暫時沒去處理,我們也應該有自制能力,是不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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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or
![]() ![]() 加入日期: Nov 1999
文章: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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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
今天這主題已經有問題了,您還火上加油扯出國共內戰,扯出228,現在再來這邊放襪說沒人管,今天,若要比誰最先被砍,那您就是第一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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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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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八區離題本來就很正常,那不是那一區的風氣嗎?如果不能離題,那就請對於其他的討論一視同仁,不要用不同的標準。如果已經偏向政治的部分,那就如同其它網友的建議,搬到政治區好了,如有發言不當的地方,砍文也沒關係(當然能知會一下會比較好),但是卻不能因此而讓人感覺可以容許人身攻擊的存在,在討論區公開問候候人家的父母親甚至說人是雜種難道不是人身攻擊嗎?
針對那些人的言語,很有可能會構成中國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以及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那就麻煩站長做好保存證據的工作吧!(反正資料庫都會備份)若是進入司法程序也要麻煩站長撥空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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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火星/毀滅基地
文章: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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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中無人,不知自愛!
這算公然恐嚇站方,小弟第一個贊成砍去此君帳號! 還>>中國民國刑法<<勒,第七縱隊來的嗎?? 此站資料庫時常損毀,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上法庭時,敝人一定作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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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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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想就事論事來討論,如果想要發表情緒化的言論,請到適當的地方去吧!PCDVD 又不是沒有適合你的討論區。 原則上站方有自己的處理規則,這也是大家應當遵守的,如果有違反規則的地方,應當按照規則來處理。而當在此論壇發生之事應該是由站方來優先處理,但是如果牽涉到違法的部分,當事人又想要追究到底時,那就必須依網站的所在地當地的法律來處理的。 在處理的實務上,由於許多證據都是站方所保存,等到進入司法程序之後,法庭一定會要求站方有人要出庭作證,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我只是訴說事實而已,何來恐嚇之有?網路上關於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罪的例子蠻多的,去找找就知道了! 上面我都有寫出刑法的條文,站上也有許多懂法律的網友,它們對於實務也應該很清楚才對,我就不需要再多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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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火星/毀滅基地
文章: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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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要到何處發言,不必閣下指教,情緒化的言論這帽子請自便!
2.意見反應區敝人當然可以提出建言,你閣下有無遵守規則,相信大家已然 見識到,書讀得多不是壞事,拿書中的知識來嚇人,不是讀書的道理! 3.言盡於此,不再回應,謝謝收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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