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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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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動保法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422edi031/
引用:
請問一下 宰殺兔子、快速去兔皮的影片犯法嗎?? 殺兔兔好殘忍 台灣網友為什麼不去撻伐youtube上面這些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results?sea...+to+skin+rabbit 此文章於 2021-04-26 02:19 PM 被 小屁孩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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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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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動保處收到民眾檢舉後,一開始稱動保法僅規範不得宰殺及食用犬貓、保育類,對於其他動物目前僅有道德勸說並無法規限制,「即使找到這個人,我們只能道德勸說不要將影片上傳,其行為並無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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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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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而高雄市動保處也在昨日表示,影片中雖然沒有宰殺兔子行為,但有示範替兔屍剝皮,行為不但可議,更涉犯動保法第6條、第25條及第27-1條規定相關刑責,已請電信警察協助追查原刊登影片者相關資料,後續全案將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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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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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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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去該粉絲頁看到了...
有人說該上傳者不是只有單純屠宰,而是在其他兔子面前將兔子慢慢剝皮.... ![]() 然後在其他兔子面前吃兔子.... 有點微妙 此文章於 2021-04-26 04:03 PM 被 SMiLEAhPa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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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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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高雄市動保處看不懂嗎? 自己不敢跳出來 就推給檢調 律師說違反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但人道宰殺是規定在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為之, 違反"人道方式",好像沒處罰耶 ![]() 何況動保處自己都說影片沒有宰殺了 是要有罪推定嗎? 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 "有些人想要我回答以下這問題,我的見解就是仍然違法。 我知道很多人,包含法律人,對這一條文有不同解讀,也有些人(包括這個上傳影片的行為人)也想盡辦法要規避第27-1條好利用這些影片牟利,但我的答案就是,這樣仍然是違法的。 當然,我更不會去告訴大家上傳什麼樣的文字、圖畫、影像才不會觸犯第27-1條,就是不要上傳就對了。 對於下列問題,我只能說,如果你今天在路上撿到一隻已經死亡的兔子,然後將他剝皮,並上傳剝皮影片,或許有機會逃過第27-1條,但還是很有可能觸法,因為第27-1條不以違反第6條或第12條為限,還有一個第10條,這就是我對第27-1條的說明。 簡單地說,我就是奉勸都不要再上傳這些影片了,不要等到違法了才後悔莫及。" 或許有機會逃過第27-1條,但還是很有可能觸法 ![]() 此文章於 2021-04-26 04:21 PM 被 起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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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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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用的有可能是這一條.. 第 27-1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 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 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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