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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C8e1e5I8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監視器抓違規免罰

引用: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BE%BF%E3%80%8D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今年2月審理蔡姓民眾不服闖紅燈挨罰1800元的判決,錢法官認為警方依據路口監視器畫面開罰,侵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受保護的個人資訊,無證據能力,上月判決蔡男免罰。



監視器畫面不能當証據,架監視器幹嘛
     
      
舊 2015-04-28, 12:2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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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C8e1e5I83離線中  
spring91811
Major Member
 
spring9181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55
這樣會不會變成行車紀錄器也不能當證據呢
 
舊 2015-04-28, 12:2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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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91811離線中  
蔡辛錓
*停權中*
 
蔡辛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您的住址: 溫室
文章: 147
引用:
看監視器開罰單?法界反彈 柯文哲:腦袋裝大便

這樣的話聽在文山區萬興里里長詹晉鑒耳裡有點刺耳,他是律師也是里長,聽到很多里民的抱
怨,他說,「其實監視器它仍然只在於一個證人,或者說證據的概念,它並不是可以真正下裁判
的那個裁判者
,應該沒有一個國家會用監視器來取締違停。」


引用:
監視器抓違停 北市被轟腦殘
侵犯市民隱私警:哪來人力監看
2012年07月28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20728/34400582/

郝龍斌以前也想用監視器抓違停
但反彈聲浪比現在大很多
建立品牌真的很重要
舊 2015-04-28, 12:4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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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辛錓離線中  
傲世笑紅塵
Regular Member
 
傲世笑紅塵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節制…不要不小心髒話罵出口…這是法官喔!
舊 2015-04-28, 12:43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傲世笑紅塵離線中  
d61s
Major Member
 
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gLiC8e1e5I83
監視器畫面不能當証據,架監視器幹嘛


有很多用途但不能做為交通違規告發是當初立下的,最近台北市不也是在爭論這個議題
其實架都架了錄都錄了,為何多一項「交通違規告發」的功能就違反個資法? 這個可以探討看看是不是真有其隱憂,否則光在那邊反對也不知道理由是什麼
這事情就是看起來稀鬆平常但是要遵守程序正義的例子

行車紀錄器不是公物,當然不受法定程序規範,不然你來我家偷東西時我錄到的影像也不能當成證據了

此文章於 2015-04-28 12:46 PM 被 d61s 編輯.
舊 2015-04-28, 12:45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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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asdfgz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2
越來越離譜......
舊 2015-04-28, 12:5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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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z離線中  
x1013 PRO
New Member
 
x1013 PR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文章: 8
先不論贊不贊成
如果說監視器違反個資法不具證據力
那路邊的測速照相是不是也應該比照辦理
一個是靜態,一個是動態
原理都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
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舊 2015-04-28, 12:55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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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 PRO離線中  
twu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監視器與測速照相的不同點在於.... 沒有任何警告說明....

測速照相在機器之前一定的距離一定要有警告標誌, 如果沒有, 也是不能罰的...
__________________

Tommy 碎碎念...
舊 2015-04-28, 12:59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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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離線中  
d61s
Major Member
 
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x1013 PRO
先不論贊不贊成
如果說監視器違反個資法不具證據力
那路邊的測速照相是不是也應該比照辦理
一個是靜態,一個是動態
原理都一樣


不具證據力是在法律條文上被限制的,不是靜態動態的物理條件
換句話說哪天法條一改,兩種都立刻具證據力了也可以

當初立下這種法條,監視器僅能作為流量監控,不得作為交通違規告發用途
我一直以為是怕政府搶錢的反彈聲浪太高,所以適當限縮這種公物的功能,後來才知道是扯到什麼個資法問題

此文章於 2015-04-28 01:05 PM 被 d61s 編輯.
舊 2015-04-28, 01:01 P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61s離線中  
sango9999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
這討論真好玩,郝兵兵要這樣做時,被修理了一頓
現在換個人要執行,就什麼都可以,還有人幫忙解釋呢
只能說有高智商真好....

回頭說為什麼監視器不能當成證據
請去看看這法官的說明就很清楚明瞭


林子儀提到:「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之後,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錢建榮也在判決中寫出自己對於無所不在的監視器的看法,他指出「司法權,尤其行政法院,基於保障人民權利與監督行政權的立場,如再不遏止行政機關此種無正當合理法令依據及漫無限制的個人資訊流通,並據以作為處罰人民之證據,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於1948年的傳世名著《1984》書中所描述的「老大哥」就在你身邊,要重現於臺灣社會並非不可能的神話。」
舊 2015-04-28, 01:10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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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o9999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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