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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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台中宗明電業行,貴網站的會員留言有觸犯刑法310條毀謗罪請刪除
你好我是台中宗明電業行,貴網站的會員peter25於2005-07-12 09:29 AM於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其他族群/疑難雜症板中留言
有明顯不時之指控[ 冷氣老鼠屎 台中的朋友 小心一間宗明電業行 中美街370號 冷氣價格不但亂報 到現場還根之前談好的價錢不同 服務態度還很差勒 請台中要買冷氣的朋友注意囉 ],請貴網站刪除有觸犯刑法310條毀謗罪之言論 網頁:http://www.pcdvd.com.tw/printthread...46&page=2&pp=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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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10:48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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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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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對象了吧
不去告peter25,卻跑到這裡要求站長刪文? 在司法機關尚未判決peter25之言論有罪之前,他的言論是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的 所以了 你認為自己權益受損,就快去告你認為誹謗你的人吧∼∼∼ 到時要求站長刪文也才有憑有據,是吧 不過 若你真告了,到時收公文麻煩的也是站長... 站長無償經營網站已經夠辛苦了,到時還得陪你們攪這淌混水... 嗯 如果站長嫌麻煩 那還是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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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正確圖 此文章於 2011-10-17 11:42 PM 被 42章經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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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11:38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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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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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到樓上這個程度啦
按程序要先人別確認一下啦 先請g1891表明你確實就是位於台中市的「宗明電業行」之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且為peter25於2005年當時所指之「宗明電業行」 其他的就再說吧 |
2011-10-17, 11:4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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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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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仔細一看都6年前的事了, 還找的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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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02:18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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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NJ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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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06:21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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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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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而且要告毀謗, 樓主不知有沒有辦法證明2005年那時 網友所反映的那件事 是假的,不存在. 如果人家講的是真的, 就算現在已經改善, 但以前發生過的, 留下足跡也沒啥好怨的, 只能說 未來繼續加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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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08:34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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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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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好像有一條是
當事人發現這件事六個月內算有效提告期限... 不過2005年的文章被挖出來,再來說要提告 這不是替這件事情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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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快來加入World Community Grid(BOINC for Android)與Folding@home(Folding@Home for Android)的行列,一同找出重大疾病(愛滋、癌症、帕金森氏症...等)的解決方案 [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
2011-10-18, 09:1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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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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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你註冊PCDVD時一定沒看 "繼續註冊前請先閱讀本討論區規則"裡面的內容 要求站長刪文的做法滿不妥的,PCDVD只是提供大家討論的平台,網友的言論不代表 PCDVD的言論,這點你必須要先弄清楚,如果你覺的該網友該篇言論構成毀謗,你要的 不是請站長刪文,你要做的是保全證據吧......怎麼反過來要站長刪除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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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12:2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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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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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g1891,回復各位的疑問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
2011-10-18, 01:09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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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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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一下那你又如何知道她說的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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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01:12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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