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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與學術的自治、自主!?

釋字第 450 號
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釋示在案。
大學於上開教學研究相關之範圍內,就其內部組織亦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

釋字第 380 號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2000-10 大學自主University Autonomy
在現代社會中,大學自主往往比大學自治一詞,更能反映大學所欲彰顯的特性。
大學自主係指大學應在學術專業事項,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這些學術專業事項包括學生入學、課程、教學、研究、學位頒授等事項。

1.大學自主的基本理念是:透過學術自主的過程,維護學術自由,以發揮大學的功能。
自主本身並非目的,而是實現目的的方法。
2.大學自主的範圍僅限於學術專業事項,縱有擴及其他領域,亦僅限於與教學、
研究有關的行政事項,而未包括大學全部事務。
3.大學自主強調由大學的成熟成員,而非所有成員,參與及從事專業決定。

大學自治及大學自主則係大學結構或組織的型態。學術自由及大學自主兩種理念,都仰賴公眾對於大學本質及功能的支持。
大學自治或大學自主,在一般情況下,固有利於學術自由的保障,但若缺乏其他配合條件或運用不當,就不一定能夠保障學術自由。
有統整的學術意見,並有充分的公眾支持,才能保障學術自由。

2018-03-17 通識在線》大學自主的本質與實踐
此次臺大校長遴選引起的議題之一是:我們是否可基於大學自主的理念,
阻擋政治勢力介入大學校園?

認為不可以的人,往往會主張,大學自主是大學的核心價值。
他們也會援引《大學法》來支持他們的立場。
《大學法》第一條的文字是:「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在過去那麼多年來,掌握權力的政治人物利用其影響力,全面地把手深入各種公私領域。
一直到解嚴後,我們才重新地摸索政治力或政治人物的權限及範圍。
在這過程中,吵吵鬧鬧、跌跌撞撞,自屬難免。

2018-05-04 大學自治神聖不可侵犯?拔管事件看見與不被看見的事
首先,大學自治是什麼?大學只要宣稱大學自治就可以是法外之地嗎?
《大學法》第1條第2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因此「大學自治」的內涵,理論上應該跟著學術自由的保護領域去界定,而不是漫無邊際。
因此,之前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曾經以「大學自治」為由,撤銷勞動部對成功大學未對兼任助理納保予以裁罰,
否定勞動主管機關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瞎到逸脫大學自治的範圍。

歸納前面的討論,「大學自治」是實現學術自由的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必須透過認識學術自由的保護領來掌握大學自治的內涵;

答案也很清楚,也就是「法律」構成大學自治的界限,反過來說也構成了監督機關發動監督權限的界限,
學理上的「合法性審查」也就是這個意思

涉及行政法的問題在於,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是否正確無誤?依法為監督之行政機關者,是否僅為「合法性監督」?
或是針對學術自由之事項涉及「判斷餘地」,必須尊重大學端所為之判斷而不予以審查?

實務上,教育法近年即有已經畢業的學生,因為事後被檢舉抄襲或以槍手寫作學位論文經查證屬實,
最後被撤銷學位的諸多案例,在行政法的運作就是違法的行政處分遭到撤銷的情況,
而這正是原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行使合法性審查的適例。
     
      
舊 2022-08-12, 11:03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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