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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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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的內容備註是這麼寫著

※進口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僅具Wi-Fi、藍牙、NFC、ANT射頻功能之用戶端器材(Client Device,不含AP) 、僅具藍牙射頻功能之低功率射頻器材,得免填工作頻率及輸出功率。
※依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違者依同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處警告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依電信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違者依同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進口供自用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PLB),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個人及其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等資訊。其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或登錄資訊異動時,亦同。




引用:
作者GCVincent
自用切結書
要你發誓靠自己買的的東西不能再專賣。
(人民的財產如果不違背法律為什麼不能專賣?不是不能賣,是不給你賣…)

型式驗證
明明別人可能同型機申請過,你不能用。
你這次申請繳費後,出門即作廢,下次再來一次。

FCC 認證,NCC 不認,沒有自行檢驗能力的單位要保護你(再多收費)?

建議要親身去體驗一次。
舊 2022-06-28, 04:18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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