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
1.法定刑
2.宣告刑
3.執行刑
針對實質競合之數罪,就各罪分別宣告之刑,依刑法所定之規則(刑法第51條),
併合處罰而定之應執行之刑。
通常之情形,刑罰均依「宣告刑」而為執行,故「宣告刑」即為「執行刑」,
只有在數罪併罰之情況,始有就「宣告刑」定「執行刑」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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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訂出來的,自然就不可能[完美],也就是多數人要對[
法律]
負責任;
而[
代議制度]也就是代表多數人的意見,相對的也就是社會大眾要一起
負責任,而個人是[
支持]有死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