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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1 蔡尚謙觀點:恩恩案及林于仙案等國家賠償問題
一、時效問題
另依照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就請求權人於國家賠償法所定二年時效內提出請求,
而逾二年時效後始拒絕賠償之事件,應於拒絕賠償理由書上載明:
『請求權人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請於六個月內向普通法院起訴,逾期本機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
查其他各縣市亦有相關規定,故相關案件之被害人如欲主張權利,首要應於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如不慎逾期,尚有半年時間得起訴救濟。(然各縣市未盡相同,被害人仍須注意相關規定)

二、書面協議先行程序
基此,恩恩爸若採行政訴訟,本得予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不需書面協議先行),且新北市政府非法院組織,並無受理行政訴訟之權限。
恩恩爸如採取民事訴訟求償,則需先向賠償義務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或衛生局)提出書面協議請求,
若果如此,則至多三個月內新北市政府需作出決定(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如拒絕賠償,恩恩爸即可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因此,如果請求權人未先進行書面協議先行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便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起訴為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予以裁定駁回,民眾亦需注意,避免超過請求時效,致使空有權利存在,卻無法有效行使。

三、小結
綜上所述,恩恩爸若採民事求償途徑,需先踐行書面協議先行程序,如此可確定依循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賠償義務機關本即應當在至多三個月內依法作出回覆,可以清楚確知答覆期限。
(如採行政訴訟,則可能需考量我國行政法院駁回率在統計數據上較高的客觀現象)
如以林于仙案而言,知有損害尚且未開始計算時效,仍需「同時知悉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如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時效始為進行。
舊 2022-08-08, 08:17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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