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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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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chowtom
來 法條在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40012&flno=12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1.它不是汽車,法條應該引用錯了,也許32-1條還有機會
2.雖然他們有PO影片,但檢舉要有時間地點
3.32-1條罰1200-3600,對他來說應該是九牛一毛
舊 2022-05-16, 04:55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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