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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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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新撰組一番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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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23b5678


你叫我小兄弟,
那我叫你大哥好了...

這位大哥,
那你儘管去問你那個法律系的同學,
我說的對不對,

我沒有般法律來押人,
只是事實本來就是如此,

你如果沒有接觸過網路毀謗這樣的案例,
你最起碼也看過立法委員互相罵來罵去之後,
還互相要告對方毀謗的事情吧.
但是那些立委至今還都沒有有嚴重的判刑宣告的...

但是我們小老百姓就不同了...
老師告學生毀謗,
學生告老師毀謗的例子太多了...

有的最後會私下和解,
但是有的還是最後要鬧上法院,換來個污點在身上...
所以真的要自重...
如果還是覺得我在唬弄就算了...


不不不∼還是我叫您大哥吧
您還真行,這麼晚了還在這兒奮戰不懈
小弟我,離有同學的年紀已經很遠啦
自然沒有啥法律系的同學(而且我也不是學文組的)
基本上,除非被害人發生受損害的事實,且證明加害人有故意之意思
否則用"毀謗罪"恐怕不能成立喔
言論自由是可貴的,我也不希望被這樣唬弄鉗制,OK?
     
      
舊 2002-06-25, 09:27 A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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