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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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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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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86
代你詢問了,兩位法律朋友,他們的回答如下:


法律帥哥的回答:
我覺得你還是和貨運行好好的談賠償的事比較好,
因為如果進入訴訟程序,
那麼你就必須舉證所遺失東西的價值,
如果沒有辦法舉證就會受到敗訴判決。

由問題觀之,
想必托運人當初在托運時並沒有要求運送人填寫托運清單,
所以遺失的東西價值就必須由托運人舉證,
打官司對你不見得有利,
所以我給閣下得建議是好好和貨運行談賠償。


Brady 的回答:
依據民法第639條之規定,
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
運送人對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依樓上網友之敘述,
可見於託運時並未向貨運公司報明,
因此若進入訴訟程序要貨運公司完全賠償的可能性並不樂觀。
所以如果已和貨運公司達成賠償協議,
則可依據雙方的協議來請求賠償,
若對方遲不理睬,
寄發存證信函是可行之方法,
至少讓對方知道你有訴諸法律途徑解決的最壞打算。
__________________
我還是少在這邊發表文字吧
以免某些人對我的惡意言論
影響到大家的心情

有空來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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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2-05-06, 01:09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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