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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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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k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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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blair


這是台灣自己搞出來的問題...
以最有名的Napster為例,它出的問題並不是因為擁有MP3,而是因為交換MP3這個行為才會吃上官司...MP3本身根本沒問題...問題在於協助交換的行為...
只有台灣的白痴法官會聽信IFPI的話把MP3列為非法...說白痴是客套話了...


事情應該不是這樣吧.....
.mp3本身本來就沒有不合法
不合法的是因為網路上到拷下來才不合法
想到一件有趣的事情
今天假設我只是隨便無聊把我自己編輯的文字檔存成.mp3的檔案難道也要說我犯法嗎?
畢竟.mp3只是一種副檔名的格式名稱並沒有所謂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存在
所以我想你說的話應該改成非法盜錄的mp3才算是非法的吧
舊 2002-04-27, 07:22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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