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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兩篇相關的法則,相關文章可以到http://www.dgoc.gov.tw/p04-frm.html查詢:
三、稅費之計算及免稅規定
(一) 國外寄入私人餽贈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且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
六千元以內者,免徵進口關稅,但洋菸、洋酒不在免徵進口關稅之列。
(二) 私人餽贈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超逾免稅限度,但其離岸價格未逾免驗簽證文
件限度者,其超逾免稅限度部分,應照海關進口稅則附則四規定,按百分之十稅率徵稅
。
(三) 進口郵包內如有原料、商品等非屬私人餽贈之物品,不適用上述免稅之規定,並應分
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進口稅。
(四) 私人餽贈進口之郵包物品,其離岸價格超逾免驗簽證文件限度者,除應繳驗輸入許可
證外,並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課徵進口稅。
(五) 進口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在兩件以上者,得合併
計算其離岸價格及完稅價格。
(六) 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甚為頻繁,顯有化整為零之企
圖者,不適用上述關於私人餽贈進口郵包予以免稅之規定。
(七) ****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
(八) 有關進口郵包應繳納之各項稅費如:貨物稅、營業稅、公賣利益、推廣貿易服務費,
由海關依照相關稅法規定一併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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