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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荃威來信的問題,我稍後在回覆,先將其來信,全文轉貼上來,因為我想這個部分荃威也可以聽聽大家的意見
[全文轉貼如下]
to pepsi大大:
您好,因為本公司前陣子全力籌備台中門市開幕事宜,所以您提到的分期付款
合約書的問題遲至今日方有明確定案,在pcdvd網站上回覆之前,我們想先徵詢您的意
見。因為一方面您是這問題的提出者,二方面您在音響與網路領域的經驗,我們覺得在
您覺得合理的狀況下作修改,會比較適切。以下是我們的說明,若有不妥之處請您不吝
指導。
一、 此分期付款合約書在訂定之初,我們已經給法律顧問看過了,所以並沒有違反消
費者保護法的問題,有的只是消費者可能認為有爭議或不太合理。
二、 本條約最大的爭議點是在分期付款期間內,若消費者無法償還價款時,本公司將
以原交易價格之三折收回產品。許多朋友可能認為太過嚴苛,因此產生許多爭議。因此
本次修改以這條為主,同時將我們經營的困境稍作說明。
三、 音響產品屬於小眾市場,因此實在沒辦法像許多大賣場或是銷售量大的產品有很
好的退貨管道,經銷商退用過的產品給代理商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二手產品估回的成本
只能由經銷商自行吸收。因此經銷商退貨給代理商的門檻,比消費者退貨給經銷商的門
檻還高,因此大多數音響店家在估回貨品部分真的沒辦法給消費者百分之百滿意,消費
者損失的同時店家也是有損失的。
四、 二手產品估回對消費者及店家雙方都會有損失,在這個前提下,所有店家對於產
品估回門檻,如果訂得相當低,光是處理退貨就會讓店家生存不下去了。
五、 以現今數位產品進步的腳步而言,例如日系DVD或是AV擴大機等產品,可能不到一
年就有新產品推出,過期的產品估回可能根本處理不掉,這是整個大環境的關係,並非
我們店家所能夠掌握。
在上述的前提下,我們修改條文如下:
原條文:
十一、買方同意若在分期期間內無能力償還價款時,由賣方以原交易價格之三折收回標
的物。
修正條文:
十一、買方同意若在分期期間內無能力償還價款時,三個月內以原交易價格之七折、三
個月至六個月以原交易價格之六折、六個月至一年以原交易價格之五折、一年以上以原
交易價格之三折收回標的物,但數位產品不在收回之列。
以上是我們的修正條文,在此我們要再強調的是,這種黑紙白字的東西如果真的違
法的話,我們早就被告倒了。因此我們在顧及買賣雙方的立場上,拿出我們最大的誠意
來面對消費者,也希望您能給我們指導,感激不盡。
PS:隨信附上本公司分期付款合約書檔案,請您不吝給予指導。
荃威音響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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