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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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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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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著作財產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應該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如果對於利用的事項約定不明的話,基於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立場,會被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授權契約的內容愈詳盡,事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愈低。

一般來說,授權契約的內容是針對授權利用的地域、授權期間、授權利用哪些著作財產權、『利用的方法』、使用報酬的金額及報酬的給付方法等等事項加以約定,當然是要由立約人雙方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議訂明。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著作財產權人不同意利用人可以再授權別人利用該著作的話,被授權的利用人不可以將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如果違反的話,利用人所作的再授權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為我並沒有看過亞藝及廠商之間所訂定的合約內容,所以僅就出租版及零售版的區分做合理的推論,因為如果出租版及零售版在雙方合約上沒權利及義務的差別規範的話,他又何必推出出租版(內容不完整)及零售版(內容完整)的兩個版本來多此一舉呢


對於閣下所謂[單支授權出租,嚴禁轉售]是片商自行訂定的規定,並沒有法律依據。不知閣下是否已看過雙方合約內容,否則怎麼會如此肯定沒有法律依據呢?


我不是很了解其中的規定,但我也覺得如果沒差,那何必推出出租版(內容不完整)及零售版(內容完整)的兩個版本來多此一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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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Lion啦
舊 2001-09-20, 02:49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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