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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該項修正條例是說當你合法取得『完整』著作重製物時,你有權為之。這樣說好了,亞藝有幾部片是分出租版和零售版(例如怒海潛將、鵝毛筆、神鬼願望、踢到鐵板等,如果沒有記錯的話),亞藝有權將零售版出售,或將它拆了拿來出租(74年以前是不行的喔),無需額外支付權利金。但出租版就涉及授權程度,也就是僅有出租權,這中間當然攸關權利金的多寡,所以兩者不可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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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點,[出租版]並不表示就只有出租權,以[亞藝].[百視達]來說,所有單支授權影片均是[合法買斷],已經享有該品的所有權利,不非只有出租權,所以要販售也是可以的,至於坊間如[嘉通聯營]或[得利聯營]所提供的影片,則確實只提供給店家出租權,版權仍屬發行商所有,所以就不能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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