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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xh
答案是:合法的

著作權法第第六十條
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同法第六十條又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這兩個看似矛盾的條文,事實上並不矛盾。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實則為同法第二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亦即,著作人原則上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但其著作物一旦合法轉讓給第三人,除非是錄音或電腦程式著作,該第三人就可以自由將該著作物再轉讓、出租、出借給任何人。此項立法的目的乃在謀求著作財產權與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平衡,以適當限制著作權人之出租權。

該項修正條例是說當你合法取得『完整』著作重製物時,你有權為之。這樣說好了,亞藝有幾部片是分出租版和零售版(例如怒海潛將、鵝毛筆、神鬼願望、踢到鐵板等,如果沒有記錯的話),亞藝有權將零售版出售,或將它拆了拿來出租(74年以前是不行的喔),無需額外支付權利金。但出租版就涉及授權程度,也就是僅有出租權,這中間當然攸關權利金的多寡,所以兩者不可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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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1-09-19, 06:1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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