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答案是:合法的
著作權法第第六十條
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同法第六十條又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這兩個看似矛盾的條文,事實上並不矛盾。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實則為同法第二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亦即,著作人原則上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但其著作物一旦合法轉讓給第三人,除非是錄音或電腦程式著作,該第三人就可以自由將該著作物再轉讓、出租、出借給任何人。此項立法的目的乃在謀求著作財產權與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平衡,以適當限制著作權人之出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