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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某不成文規定(或可稱之為習慣法)
以前本人師父與本人辦移交時曾說
二兵調一兵要六個月
一兵調上兵也要六個月
一兵調下士要破冬以後(服役一年以後)
如此依序調升
爰此
若要調升為下士者至少也要服役一年以後了
所以若為義務役大專兵下士也當不了一年的
二兵調一兵要六個月,但我卻當了七個月的二兵才升一兵啊。而那個承辦此業務的士兵卻能不多不少當了六個月就能升一兵。反正他自己的升遷最重要,不管別人死活嘛。 我知道那個人跟我有心結,他是故意拖一個月的。
一兵調下士要破冬以後(服役一年以後 ) 錯
。那個承辦此業務的士兵離破冬還早的很。就自己趕緊辦理自己升下士的文了。他升
下士時也都還沒破冬。
我是真的很早就有佔下士的缺了,但就是不讓我升。我只是要講我被迫害。
反正那些承辦此業務的士兵可以為所欲為,你也管不找。而只會蓋章的軍官通常都不會那麼注意的。
真希望國軍能對擔任人事升遷的人員的遴選能有非常嚴格的評鑑。如「人格方面」,不能單單只從某人會電腦打字,就讓他擔任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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