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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布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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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布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8
引用:
作者阿魯米
司法院也回應指一審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
符合「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

為什麼我們的司法院是要
正方: 檢察官證明被告 "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
而不是
反方: 被告律師證明 "有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

你做錯事, 當然是你要證明你不會再犯, 怎麼會是要我證明, 你會再犯之可能?
 
舊 2026-08-31, 12:43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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