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4 同樣保留死刑 日本依法執行,台灣則已走向實質廢死
高見案最受爭議之處,是其犯案時的精神狀態。
起訴前鑑定曾認為他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長期相信自己遭超能力者與神祕組織操控,縱火帶有報復社會的妄想色彩。
但法院另行選任的鑑定醫師認為,其妄想可能與過往使用甲基安非他命誘發的精神病後遺症有關,且仍能依照自己判斷行動。
法院最後採納後者意見,認定其犯案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精神醫學診斷只是鑑定起點,不能直接推導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仍須判斷精神症狀是否使行為人在犯案時喪失或顯著降低辨識違法、依辨識而行動的能力。
高見事前購買汽油、選擇人員眾多的營業場所縱火,犯案後離開現場,隔日再向警方自首。
日本法院據此認為,妄想並未使其完全喪失辨識與控制能力。
疾病可以解釋部分犯罪動機,卻不必然免除刑事責任。
台灣死刑被關進程序鐵籠
台灣的發展方向正好相反。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未宣告死刑違憲,卻大幅限縮適用範圍:死刑僅限故意殺人既遂且情節最嚴重案件;
偵查與審判須有更完整強制辯護;第三審必須行言詞辯論;
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須一致同意,才能判處死刑。
在精神障礙方面,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辨識、控制能力顯著降低者,不得判死;
審判時因精神障礙而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也不得判死;
死刑確定後若因精神障礙致受刑能力欠缺,則不得執行。
單獨看,每一道要求都有正當程序與防止誤判的理由;但當限制層層疊加,死刑便被關進一道又一道程序鐵籠。
死刑犯仍可聲請再審、憲法救濟,也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並非第四審,也不當然停止執行,但法務部面對不斷提出的救濟程序,往往更不願簽署執行命令。
台灣上一次執行死刑是2025年1月黃麟凱;
再前一次是2020年4月翁仁賢,中間相隔近5年。
偶爾執行一人,已難掩死刑高度間歇化、逐步凍結的現實。
法律形式上仍保留死刑,實際運作卻走向實質廢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