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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04
引用:
作者sparc10
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指出:

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8/9...nu_v2_main_cate



某樓好像完全看不懂這幾個字
舊 2026-08-03, 09:04 PM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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