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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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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制度和台灣有很大差別,美國警察局非常獨立,郡警長為民選,與政府機關平行。縣長不能指揮警局,與台灣警局對縣市長負責,受縣市長指揮大不相同。

簡單講,美國警察局的老闆就只有人民。這看起很民主,但事實上,人民很少會去關心地方上的事,新聞也很少會出現地方性的新聞(除非是很重大的)。

所以美國警察局經常是處於隻手遮天,沒有上級控管,為所欲為的情況。因此你經常可以看到美國警察局會出現各種非常奇葩的弊案。

在某些地方,美國的郡警長就等於是地方土皇帝,上面沒有人,人民又被他矇蔽。你要查他弊案,他自己就是警長,資料資訊一把抓,他可以事先過濾或先處理。更不用說還有警察工會會護航警局弊案。

所以民主並不適合把選舉權瓜分到太小,因為人民實際上無法監督又多又瑣碎的地方事務,你每天打開新聞,政府相關的新聞,大概八九成都是在報導總統或機關或地方首長的新聞而已。
舊 2026-06-15, 12:52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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