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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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你是法律人
應該很清楚余文案的來龍去脈
怎會舉這個例子?
嚴格來說,馬英九特別費案,需要用發票報帳的部分
是余文害他的
余文拿到馬交給他的發票報帳
向親友拿一張大面額的發票來報,不想一張一張小面額貼上去
觸犯偽造文書罪,幸好不是長官指示他這樣做
是他自己便宜行事,怪得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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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到馬英九特別費案的余文。余文是馬英九市長辦公室組員,
檢調在查馬英九特別費案時,發現余文以大面額發票核銷多筆小面額的辦公室支出,
馬英九為了此事跟大眾致歉,但強調自己不知情也未經手,
一切都是余文的錯,余文涉及貪污、偽造文書。
最後,最高法院三審判馬英九無罪定讞;余文判刑1年確定,入監服刑。
沒錯,特別費進了馬英九和周美青的口袋,無罪;作帳的余文被抓去關一年。
好處全拿的沒事,作帳的有事。這就是最扯的地方
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
重點:犯“貪污罪”的余文出獄後還可回任“台北市政府公務員”。
如果不是幫馬英九頂罪,怎麼可能有公務機關敢錄取?
如果你相信是余文個人便宜行事,那也是你的自由。
當然官方答案肯定還是雖然社會觀感不佳,但查無不法,謝謝指教!
台北市政府表示,余文回任市府合理、合法,
余文是偽造文書罪入獄,仍保留公務員資格,且經過公開應徵。
兵役處長朱亞虎說,這職缺經公開上網徵求,
有14名具公務員資格者應徵,篩選剩3男1女適任科員工作者,
6月30日成立面試委員會口試,由副處長主持,
16名口試委員有15人給余文第一,另一人給第二名,余文是高分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