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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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LDHAN
不要鬼扯好嗎 毒駕紀錄一般車禍 這是你自己的認知嗎
刑法185-3條 早就明訂好的
你是指控警方發生事故沒查瀆職或是明知毒駕卻吃案嗎
很多警界的人都有出來呼籲了 目前安非他命很多都改利用電子菸方式吸用
因為原本的異味會被掩蓋,造成了吸食方便,有了掩飾也更敢名目張膽的帶在身邊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 條(108年6月19 日修正)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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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講過112年有修法,你這裡引用的是舊法。
舊法對毒駕規定在第3項,注意看有「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就是法律上的具體危險犯。
簡單來講,就是除了駕駛人有吸毒外,還要駕駛已經達到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才會成罪。
那麼如何判斷是否無法安全駕駛,警方的作法就是做平衡檢測等項目,來判斷駕駛是否有能力安全駕駛。
但是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對毒品的耐受程度也不同。
國內最盛行的毒品是安非他命,屬於興奮劑,有不少職業駕駛者會施用它來提振精神,在沒有過量使用的情形下,施用安非他命是有可能通過警方的平衡檢測等項目測試的。
這時候即便警方測出有駕駛有施用毒品,但是因為檢測結果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所以僅僅只能辦施用毒品的部分,不能移送毒駕,就算送了也只能不起訴處分。
但是112年修法後,將毒駕的判斷標準比照酒駕,以測出的濃度值作為是否處罰的標準。
這時候只要測出有施用毒品,而且體內濃度值達標,就算能通過平衡檢測的測試,一樣會構成毒駕。
這就是為什麼前面會說修法後會造成毒駕數上昇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