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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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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巴豆布妖
以前毒駕車禍, 可能就記錄一般車禍, 沒列這是毒駕, 現在會特別列出, 才讓你有錯覺變多

某新聞寫, 毒駕增 400 倍, 就統計學來說, 你吸毒的人口也要增加 400 倍吧, 你認為
短期內吸毒人口有增 400 倍嗎? 如果有, 那就是社會敗壞, 要好好檢討了, 然後比起捉
毒駕, 可能現在要先捉吸毒的人, 多了 400 倍吸毒人在路上隨意傷人, 你中獎率比毒駕更高


不要鬼扯好嗎 毒駕紀錄一般車禍 這是你自己的認知嗎

刑法185-3條 早就明訂好的

你是指控警方發生事故沒查瀆職或是明知毒駕卻吃案嗎

很多警界的人都有出來呼籲了 目前安非他命很多都改利用電子菸方式吸用

因為原本的異味會被掩蓋,造成了吸食方便,有了掩飾也更敢名目張膽的帶在身邊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 條(108年6月19 日修正)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 2026-05-28, 07:41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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