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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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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法律曾經規定,各級地方政府無論是一把手達魯花赤還是他的屬官,都是無權製造兵器的;宗教場合需要用到儀仗兵器的,全部以陶土木頭甚至紙糊的代替,不准使用鐵製的;各大城市居民,不允許持有彈弓,否則杖責十七人除了軍人財產;

也就是說在元朝,除了餐刀、鐮刀、斧頭、魚叉等生產工具外(元朝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這些屬於生活用品,不禁),其他的帶刃的東西基本上都是禁止的。甚至有傳說,元朝對菜刀都有管制,每十戶需共用一把。

漢代的名將週亞夫受到漢景帝的猜忌而入獄,最終的罪名便是私藏五百幅甲、盾,最後在監獄中絕食病逝。西漢之後短暫的「新朝」開始明確規定「民不得挾弩、鎧”,違者流放到西海。透過現有史料推斷,東漢時期除了鎧甲和弩之外,矛、盾應當也是禁止私人持有的。

自唐朝開始,關於武器管控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都非常的詳細,這些條文也完整的流傳到了今天。

《唐律疏議》第十六卷總第243條規定:任何私人持有違禁兵器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除了弓、箭、刀、木盾、短矛之外,均屬於違禁品。

唐朝官方在該條法律的司法解釋(即「疏議」)中規定地更為詳細:

鎧甲、弩、矛、矟(即長矛,又稱槊)、具裝(馬的鎧甲)等屬於禁品。弓、箭、刀、木盾、短矛五種兵器,私人可以隨便持有。

私藏矛、矟的,有期徒刑一年半;

私藏弩一張,罪加二等(即有期徒刑兩年半);

私藏弩三張或鎧甲一幅,判處流放兩千里;

私藏弩五張或鎧甲三幅,判處絞刑。

鎧甲如果不是鐵質、皮質的,可以從輕處罰。

軍隊旗幟等儀仗用品,也屬於禁品,但是私自持有的話,處罰從輕,只杖責八十。

如果是私自製造而非持有,則罪加一等。

偶然撿到非法武器,應上繳國家,三十日後還不上交的,即以私自持有論處。

後世宋代、明朝關於武器管控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延續《唐律疏議》的,但各有不同。

宋代前期雖然大體繼承了弓、箭、刀、木盾、短矛不禁的做法,但是在細節上比唐代要嚴苛不少。

比如說宋代在新征服或叛亂的地區會頒布臨時性的武器禁令,收繳一切武器,時間大約為數年不等。並且宋朝嚴禁首都城內的居民私自持有武器

到了宋徽宗時期,宋朝直接頒布了禁武令,幾乎所有武器都是民間禁止持有的,並且禁止民間習武。後來金人南下如入無人之境,和宋朝的禁武令不無關係。

和很多人想像不同的是,明代對於武器的管控非常寬鬆,可以說是歷代之最,規定也更加詳細。

相較於前代,明代不只允許民間持有弩,長槍等兵器,而且認為持有弓箭刀槍弩等武器是民間應有的權力。即使持有違禁兵器,最高僅判處流放三千里,並沒有死刑。也就是說,你在明朝即使造十門大砲,只要你放在家裡收藏不拿去殺人放火,也只判你個杖責一百加流放三千里。

也正是因為明代在武器管控上的放鬆,所以明朝的武學空前發達,是中國歷史上武學的巔峰時期。我們今天能夠看到的古代武藝著作,絕大部分都是明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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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26-05-19, 12:04 AM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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