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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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LDHAN
細部計畫能提供20%獎勵又不是北市獨有。
這20%是靠自提的計畫 拿出約70億的額外付出換來的,又不是無償凹來的。
(是靠多項政策推動的建築標章及提供一定提車位給周遭鄰里+認養附近的公園等公共建設來的,而且還要押70億左右在市府以確保這些回饋不會跳票)
以京華城當時的建築年限 再拖7-8年 自動就享有這20%危老獎勵
你可以選擇
1.繼續讓一個明顯不符合地區需求的商場繼續冷清在那邊7-8年,7-8年後 他自動就有這20%獎勵。
2.讓地主提出一個計畫,以配合政府政策 用多像推動的建築標章 +提供數十億的硬體設施回饋鄰里方式,來拿到這20%
欲加之罪只會讓政府更不敢做事,以京華城拿到的20%獎勵
可以在各縣市找到其他類似獎勵且廠商都沒有額外回饋付出就拿到獎勵的案例
大家都沒事 就京華城這個廠商額外多付出數十億才拿到獎勵的違法??
要講不合理 三立埔心農場那種才較明顯違背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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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追殺,其他人能 不代表你能
「新營公十七」案雖形式上經過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但其針對「公益設施捐獻」與「空橋
連接設施」所核給之容積獎勵,本質上屬於地方細部計畫自創之標準。
若依據京華城案之判決邏輯——即「變更細計不得自行訂定容積獎勵基準」,則本案當年
由市長賴清德發布之細部計畫,其核給容積獎勵之處分,顯然存在「法源依據不足」與「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嚴重違法爭議。
所以...南檢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