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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cetyIII
那就不要寫這種毫無意義的內容
朱亞虎陪同沈慶京前往臺北市政府與柯文哲會面之具體過程觀察,當時沈慶京單獨進入市長辦公室與柯文哲會談約1小時,朱亞虎則在會客室外等候,未參與實際會談內容,是以雙方談話之具體細節固無從直接知悉。然會談結束後,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並由朱亞虎陪同離開,其外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其具有正面意義。
一般人除了被告之外,被羈押之外 難道整天都愁眉苦臉?
我覺得硬凹很奇怪 210萬根本不符合比例。家裡有人當醫生的都知道收入有多高
前金後謝? 整個判決就是違背常理,但法官不得不判是沒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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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是210萬,是210萬加1500萬。
只是1500萬的部分,因為只有被告自白證據,所以不能認定。
還有,很多時候,起訴事實可能只有犯罪事實的一部分。
例如說吸毒來講,一般查獲後會驗尿,驗出陽性反應就會認為有吸,但是只會處理驗尿前最後一次,之前不管吸幾次,即便是起訴也不會列在起訴範圍內。
那是因為受限於檢驗技術的關係,我們只能認定有吸,沒辦法判斷出總共吸幾次,所以以最後一次為準,之前吸的則因為沒有相關檢驗證據可以佐證,所以無法追訴處罰。
很多案件都是如此,有些人天天酒駕,被抓到一次,我們也只能追訴他被抓到的那一次,不能一口氣追訴他之前的各次酒駕。
所以說210萬很可能只是賄賂金額的一部分,但是因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他賄賂金額的存在,所以只能認定這210萬的部分。
國民法官法是109年公布施行的,當時根本不可能會知道這時候會有京華城這件案子。